今年11月28日,行政長官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根據國安法65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目標,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及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新民黨留意到,今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中,根據憲法第67條第四項及《香港國安法》第65條,通過對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
新民黨支持及歡迎人大常委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進行解釋。是次的解釋內容,清楚明確第14條規訂的含義,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指明根據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確認了不具全面執業資格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屬於第47條所指情況,如法院未提出或取得證明書,則由國安委作出判斷和決定。
由此可見,是次解釋釐清了一些疑問,為特區政府處理相關問題訂立一個清晰機制,讓行政長官可依法處理國家安全事宜,解決了一個在法例實施中遇到的新問題新狀況。第二,確立了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個案時候,就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需要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是進一步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機制,第三,國安委的權力及責職得到進一步釐清,明確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根據是次釋法內容,相信行政長官可繼續按照《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我們相信,此機制有助特區政府做好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及發展利益的工作,同時維護了《香港國安法》的權威,故此新民黨對此決定表示堅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