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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事務
【立法會:促請政府加強修訂大廈管理條例後的支援和宣傳工作】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29 日
日前我在立法會《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跟進法例修訂後的支援措施,我感謝局方已多次落區聆聽相關人士意見,惟修例加重罰則令不少有意參與大廈管理的業主卻步,我促請政府加強支援和推廣工作,如製作APP或網頁提供條例和案例參考,協助業主了解要求和具體運作,釐清業主、住戶的責任所在,全面支援業主做好管理工作。 我感謝政府回應時重申,條例設有合理辯解條款處理非故意觸犯或因其他因素造成的過失,減輕業主的顧慮,而政府亦設有法團諮詢服務計劃,協助業主處理不懂得應付的法律問題,甚至協助重啟已停止運作的法團,藉此改善大廈管理。此外,政府亦表示將提供訓練課程、講座予法團或相關人士,並更新網站和製作刊物,提供全面資訊做好宣傳工作,對此我亦予以支持。
何敬康:“擦亮香港旅游品牌”議員議案發言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22 日
我在2月21日立法會大會上,就“擦亮香港旅游品牌”議員議案發言: 席,我發言係支持楊永杰議員嘅議案。 近年,唔少地方積極打造旅遊城市,令全球旅遊業競爭越見激烈,香港旅遊業亦面對好大挑戰。過往香港雖有「購物天堂」、「美食天堂」美譽,但如今旅客出外旅遊,主要以收獲同日常生活唔同嘅享受、經歷同體驗為目標,所以香港需要重新打造更具吸引力嘅旅遊品牌,迎合時下遊客需要,先可以成為世界各地遊客首選,擦亮香港旅遊品牌。 粵港澳大灣區聯動發展近年成為熱話,加上區內嘅交通網絡日漸完善,我建議政府可以同澳門及內地大灣區各市合作,共同建立及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旅遊圈。粵港澳地區擁有嶺南文化特色同鄉土情懷,例如廣州作為嶺南文化嘅首府,江門擁有早喺2007年獲評定為世界文化遺產嘅開平碉樓村落,佛山嘅「魚米之鄉」等,呢啲都係區內嘅旅遊特色,配合香港嘅國際大都會形象、深圳嘅創新科技和現代化,及融和葡式文化嘅澳門,足以構建文化多元旅遊區域,建立粵港澳旅遊品牌。 除咗粵港澳大灣區旅遊圈之外,香港亦要提升自身旅遊賣點。過往我一直建議香港打造成「演唱會之都」,將世界各地歌迷帶嚟香港,建立演唱會訪客群。要樹立「演唱會之都」形象,有政府助力推動就會更好,例如加強與演藝業界溝通同合作,積極邀請不同國際及巨星辦香港站演唱會,並將活動包裝成東南亞以至亞洲地區嘅表演盛事;其次,要訂立詳細工作計劃,包括如何用好即將啟用嘅啟德體育園主場館,打點好場館管理和設備,以及優化紅磡香港體育館等現有表演場館設施,令香港有迅速組織及舉辦演唱會盛事嘅條件同能力。 提到舉辦盛事,我地當然要盡力確保活動順利進行,避免「甩轆」情況。本月初有美職聯球隊來港進行表演賽期間,就曾令入場觀眾大失所望,而該次活動主辦方曾向政府申請資助,打著「M」品牌活動旗號進行宣傳。經過今次教訓後,當局應要防止「M」品牌被「玩爛」,往後加緊做好審批工作,設立完善監管和問責機制,期間持續與主辦單位溝通,充份了解活動嘅工作計劃及相關合約條款、法律文件及帳目明細,確保活動完滿舉行。 最後,我想講下香港嘅景點選擇。近年嚟,香港雖有西九文化區嘅M+博物館同故宮文化博物館開幕,增添極具文化氣息嘅遊覽點,但喺戶外主題樂園方面,最新近嘅只有開放近20年嘅迪士尼樂園。多年嚟,當市民想觀看不同種類動物,就只有去海洋公園,或者動植物公園「頂住先」。我好希望當局研究喺香港選址建動物園嘅可行性,讓香港人擁有屬於自己嘅動物園之餘,亦可豐富香港嘅旅遊賣點。 主席,我謹此陳辭。
就足球博彩稅的口頭質詢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20 日
2月15日,我在立法會大會上就足球博彩稅的口頭質詢: 過去數年,香港的經濟大受疫情影響,防疫抗疫及支援措施亦涉及6,000多億元支出。有分析指,撇除房屋儲備金和未來基金的回撥及從發債所得的收入後,政府已連續3年出現財赤,而本財政年度財赤亦預計達1,000多億元。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香港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增加穩定及恆常的收入,而博彩稅是其中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於2003年調高博彩稅及批准足球比賽投注,並於2006年修改《博彩稅條例》,將賽馬博彩稅由按投注額改為按淨投注金收入徵收,由2003年至2009年,每年足球博彩、賽馬投注、現金彩票活動及獎券活動(即六合彩)的投注額及博彩稅收益分別為何; (二) 為增加政府從博彩稅收益所得的穩定收入,當局會否研究調高博彩稅;及 (三) 會否參考鄰近地區增發博彩牌照的經驗,研究根據《博彩稅條例》第6I條,適當增加舉辦足球比賽投注的牌照,以期增加博彩稅收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何敬康:2月6日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16 日
2月6日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我就進一步促進香港與粵西地區融合發展的發言,并與我於廣東省政協會議上的提案相輔相成。
就“青年發展藍圖”落實方面的追問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8 日
2月5日民政及文化體育委員會上就“青年發展藍圖”落實方面的追問: - 政府文件嘅附件一嘅第四,《建設篇》嗰度,我見到有提到「善用線上媒體和渠道,凝聚青年說好香港故事」,我想了解呢個項目有冇咩更具體嘅細節可以透露同交代下? - 因為提到「說好香港故事」,無論係對外還是對內都係好重要,所以我聽當局講下喺青年層面上,如何著手做好對外嘅解說工作,包括鼓勵香港青年透過佢哋嘅力量做好國際性宣講工作,以促進世界各地青年都對香港產生興趣。
就中小企貸款申請困難和市民金融防騙方面向金管局提問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8 日
2月5日財經事務委員會上的發言,就中小企貸款申請困難和市民金融防騙方面向金管局提問,由金管局副總裁李達志回應。
有關酷刑聲請的口頭質詢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7 日
1月24日,我在立法會上向政府提出有關酷刑聲請的口頭質詢,內容如下: 黎棟國議員: 據報,香港長期受到酷刑聲請問題困擾。截至去年十月底,仍有約14 700名聲請人滯留香港。有意見認為,政府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杜絕酷刑聲請人留港「打黑工」的誘因。此外,去年六月,法庭在審理一宗涉及聲請人的案件的判決中指出,被羈留等候遣送離境的酷刑聲請不獲確立者,只需拒絕合作申領旅行證件,就能夠令羈留變得不合理地長,繼而申請人身保護令,挑戰羈留的合法性。法庭進一步指出,打破這個僵局的其中一個可考慮的方法,是將這些拒絕合作的行為刑事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接納及何時落實法庭的上述建議;如不接納或仍未有時間表,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曾多少次行使《入境條例》第37ZK條的權力羈留酷刑聲請人,以等候其聲請的最終裁定;及 (三)會否考慮更改政策,全面行使《入境條例》第37ZK條的權力羈留提出酷刑聲請的人士,從而杜絕其打黑工的情況? 政府: 政府高度重視免遣返聲請的問題,並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保安局於二○二三年修例將勵顧懲教所納入為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羈留地點,使羈留名額增加33%至900個。入境處會致力利用現有設施,依法羈留對社會治安有較大風險的聲請人。另一方面,更新的遣送政策由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若聲請不獲確立者就其免遣返聲請提出的司法覆核或相關許可申請被原訟法庭拒絕後,即使有尚待處理的法律訴訟程序,入境處一般仍會執行遣送行動。自更新政策實施至二○二三年年底,入境處共遣送1 851名聲請人離港,包括215名根據更新政策被遣送。二○二三年的數字,較二○二二年大幅上升63%。 就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在二○二一年修訂了《入境條例》,加入了針對聲請人拖延策略的條文,適用於衡量羈留期是否合理合法,例如該人有否在申領回國證件時合作,以及有否阻礙遣返工作等。 提問所指的判詞提出可參考英國的法例,訂明如免遣返聲請人在申領回國證件時不合作而令遣返工作受阻,屬刑事罪行,服刑期不受制於行政羈留原則。我們研究了該判詞並認為即使訂立類似法例,不合作的聲請人服刑後仍可堅持不合作。重覆引用相關條文去起訴同一名持續不合作的被羈留人士,除了合法性引起爭議和法律挑戰外,亦涉及大量處理刑事案件調查的資源,因此必須審慎。 最近,另一宗上訴法庭的判詞更有助解決聲請人不合作的行為。政府於二○二三年七月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一名曾因強姦被判入獄的聲請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提出上訴(CACV 229/2023)。三位上訴法庭法官於二○二三年十一月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相關判詞指明被羈留人士的不合作或不合理行為而導致延長其羈留期或延長處理其免遣返聲請,不應被視為或計算為不合理羈留期,否則會導致一個荒謬的結果,即被羈留人士越不合作地阻延遣送程序,他們便越有機會獲釋,有違相關普通法原則的原意。此判決直接為相關普通法原則提出了明確法律指引,大大有助政府依法羈留聲請人,而無須另外立法後耗費時間和資源在刑事檢控上。 (二)及(三)根據《入境條例》第37ZK條,提出聲請有待最終裁定的人可被羈留。二○二一至二○二三年,曾被入境處根據第37ZK條羈留的聲請人分別為263、241及538人。對比同年全年新接獲聲請人的比率分別約為10%、19%及25%。 在考慮引用第37ZK條羈留方案時,政府必須小心衡量法律問題、資源運用,以及保安方面的考慮。政府須根據相關法例、普通法下法庭訂立的法律原則例如相稱性和合理性及羈留政策,再考慮每個個案的情況,包括是否能在合理時間內取得聲請的最終裁定;該名人士是否曾干犯嚴重罪行,以致不將其羈留是否相當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安全風險;以及該名人士是否有潛逃、犯罪或再次犯罪的風險等。於二○一四年,終審法院裁定在進行遣送程序時,入境處須遵守普通法中的Hardial Singh原則,即入境處只能行駛權力羈留有關非法入境者一段合理時間,而若入境處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遣送程序將他遣返,則不能繼續羈留該人。 在資源運用方面,政府亦必須考慮公帑是否用得其所和政策可持續性。根據二○二三年收到約2 100個新聲請,以及過去三年聲請人當中平均滯留在港三年作推算,全面引用第37ZK條或其他條例即需要約6 300個新的羈留名額。以最大的懲教院所赤柱監獄為例,其收容額約為1 500個,政府如要增加6 300個羈留名額,即需要興建約四個赤柱監獄規模的羈留所,另外每年撥備數以十億計的營運開支及增聘數以千計人員以落實有關政策,所以我們必須審慎考慮。 在保安方面,大規模羈留聲請人所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治安問題絕不能低估。當年越南船民禁閉營集體毆鬥事件無日無之,甚至發生多次暴亂引致人命傷亡,包括一九九二年石崗羈留中心發生越南船民互相襲擊,並放火焚燒營房導致24人死亡。現時,聲請人來自不同國家,有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保安風險更大。 我們考慮過包括法律、財政資源及保安方面的因素,認為全面羈留所有聲請人的建議不合適。政府會繼續善用現有羈留設施,集中羈留對社會治安有較大風險的聲請人,並會盡快將聲請不獲確立者遣送離港。執法部門亦會繼續加強針對入境罪行和非法受僱的執法行動,以減低聲請人的經濟誘因。 黎棟國議員: 廣大嘅市民同我本人都一樣,對局長第二第三部嘅答覆非常失望。處理呢個老大難問題,單靠源頭堵截,完全不足夠,必需要用有力嘅措施,杜絕佢哋留港打黑工嘅誘因。局長喺答案之中,用咗3年滯留嘅時間去估算,全面行使第37 ZK權力所需要嘅資源係非常之片面。 保安局先前提交本會嘅文件顯示,入境處指需要動用10個星期嘅時間就可以完成審查,而上訴委員會積壓嘅個案去年減少咗72%,只剩1400宗。如果在這方面加大一啲嘅力度。4到6個月完成最鬆嘅裁定呢?我相信係可以做到嘅目標。局長你嘅估算基礎,我認為應該係要用行使37Z被羈留嘅實際時間作為依據。 請局長告訴本會,對於呢一啲人被羈留嘅用咗幾多時間去完成最終嘅裁決嘅數字。
《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向官員提問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7 日
1月23日,我在《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向官員提問如下: 問題圍繞於文件第5段及第8段。關於特別註冊登記、有限度註冊或登記的資格。第五段A指負責把關的是護士管理局,而護士管理局根據什麼標準去決定可以簽發承認核證團體,便完全沒有介紹到。我想問究竟是什麼東西,特別是有沒有語文的要求? 第2點是文件5B段。我看到如果是特別註冊,就需要最少3年診所或者醫院的詮釋經驗。第8段指這一個工作經驗?是一年受僱相關臨床經驗,兩者有什麼不同? 第3個問題。如果有人在香港可以用這個有限度註冊,因為他是一年的經驗,當他在香港工作兩年之後,做完3年,可否轉? 第4個問題。當一個人要在香港從事這個職業,是先向入境處申請簽證先?抑或是先做登記,然後再去入境處申請簽證?現有一般入境政策,又有專才優才,高才等。你們有否與入境處溝通?文件中沒有任何說明。 最後一點。申請注冊需要符合良好品格同埋良好專業操守。這2個條件用什麼標準衡量他有良好品格或者良好專業操守?
《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對官員的提問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7 日
1月19日,我在《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對官員的提問如下: 黎棟國議員: 多謝主席。我想問一問,這項條例修訂的政策目標是否最終會完全取代所有紙本的罰款通知書,而改為使用 電子方式進行有關工作呢?主席。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3: 多謝主席,多謝議員。沒錯,我 們為了推動智慧城市和節省紙資源,以實現綠色執法,我們的 政策目標最終都是希望實現無紙化,即以電子化方式進行執 法。我們只是在推行時,需要考慮市民的準備程度和情況,並 以逐步的方式轉為電子化執法。我們會在條例中保留紙本方 式,因為在過渡期間我們仍然會有紙本,最後也作為一個後備 方案。換句話說,如果電子方式無法達致,我們仍然可以紙本 方式來進行執法工作。多謝主席,多謝議員。 黎棟國議員: 這樣跟着就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剛才大家都討論過,當局需要在運輸署獲取車輛登記車主以及駕駛執照持有 人的電子聯絡方式,即是電郵地址和手機號碼。因為家居電話 號碼,我想無法收到SMS,對嗎?好啦,現在我聽了這麼久, 我了解到主動權在執法部門。在一個違例的案件中,我可以有 幾種選擇,一是使用紙本形式,另一種是使用電子方式,是這樣嗎?而這選擇是由你們決定,不在車主那邊,也不在司機那 邊,對嗎?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作為一個車主,如果我不想 收到當局的電子,那該怎樣辦呢?因為主動權在當局手中,而 我是被動的,我不是主動的。於是我便會想辦法,不向當局提 供我的電郵地址,或者提供電話號話,但所提供的是家居電話 號碼,這樣當局便無辦法以電子方式給我發送通知書。如果是 這樣的話,當局便需要長期用回紙本方式,對嗎? 為何我提出這樣的問題呢?因為實際上,香港現時有相當數量的市民並沒有使用電郵。在這情況下,即使當局要求他 們提供電郵地址,他們只會請其他人替他們開設一個電郵帳號而已,但他們永遠不會查看。這是“僵屍電郵”。 因此,如果當局知道他們提供了一個電郵地址,當局要發送任 何通知給他們,也一定無法送達,這樣有一個好處,如當局無 法送達,正如當局所說,在繳費期限過後,這回當局會發信予 他們,對嗎?這更好,當局發信又可遲些再繳款。因此,就會 出現這些情況,當局有否考慮過如何處理呢?主席。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3: 謝謝主席。首先,在續牌方面,車 輛牌照需要每年續期一次,而司機的駕駛執照,現時除非年滿 70歲,否則有效期為10年。在進行續牌時,有關人士必須提供 其電子聯絡方式,才能成功為牌照續期。 黎棟國議員: 主席,不好意思,我要打斷一下。現時在法律上 是否已有這個規定、這個要求,有關人士必須向當局提供電郵 地址?因為我看到現時當局在藍紙草案修訂內提及,如果他 們的電郵地址有所更改,他們必須在更改後72小時內通知當 局。大家剛才所討論的都是這一部分的內容。所以第一,最基本的原則是,今天有否這個要求?好啦,即使當局有這要 求,但如果有關人士向當局表示他們沒有,他們沒有,那麼當 局是否會表示,如果他們沒有,就不替他們續牌,要求他們自 己開一個呢?主席。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3: 主席,多謝議員。是的,我們會在 條文中要求提交電子聯絡方式才可以續領牌照。而且,在條文中,我們會規定,可 以透過短訊方式確認收到(計時器響起)罰單或告票,這樣才算 確立這個電話是用得到,我們便將之稱為可接受的電子聯絡 方式。在方法上,例如接收SMS的,就會有一次性密碼進行驗 證。看到這個電話號碼真是用得到,運輸署才會接納該電話號 碼作為有關人士的電子聯絡方式。我們會這樣去做的。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 謝謝主席。或許我就黎Sir的問題作 少許補充。正如他剛才所提到,有一種情況是車主或駕駛者故 意提供一些有問題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但其實在香港法 例374章已經有相關規定。車主或司機如向運輸署提供有問題 而失實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即屬犯法,最高可處以5,000元 罰款和6個月監禁。這項規定本身已具法律約束力,在某程度 上有一定的阻嚇效果。
【立法會:《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引入刑責增阻嚇性 支持改善大廈管理】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7 日
我支持《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就物業管理的三大難題──大型維修工程、大型採購、財務報表帳目出現問題時引入刑事制裁,我認為能夠增加其阻嚇性,推動參與人士更細心處理相關事宜,提高其責任感,有別於過抱「做義工」心態地處理,相信有助改善大廈法團或關人士處理其管理情況。 我亦十分感謝政府回應時指,若條例通過後將會馬上更新指引,並向公眾──特別是法團委員和物管公司介紹,政府將會協調一些居民組織與相關人士溝通聯絡,確保法團、物管公司能夠掌握新法例要求,藉以改善物管工作。然而,是次修訂僅能處理大廈管理的部份問題,我期望政府透過是次修訂處理較迫切的問題後,日後仍持續跟進大廈管理問題,並適時調整,逐步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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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以「親近民心,革故求新」為口號,一方面強調兼聽則明,親近民心的重要。另一方面更標誌我們決心和廣大市民一起改革社會弊端,運用中西文化資源及香港人本身的優良拼勁,開創香港歷史光輝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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