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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對官員的提問
立法會事務
2024 年 2 月 7 日
1月19日,我在《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對官員的提問如下:
黎棟國議員:
多謝主席。我想問一問,這項條例修訂的政策目標是否最終會完全取代所有紙本的罰款通知書,而改為使用 電子方式進行有關工作呢?主席。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3:
多謝主席,多謝議員。沒錯,我 們為了推動智慧城市和節省紙資源,以實現綠色執法,我們的 政策目標最終都是希望實現無紙化,即以電子化方式進行執 法。我們只是在推行時,需要考慮市民的準備程度和情況,並 以逐步的方式轉為電子化執法。我們會在條例中保留紙本方 式,因為在過渡期間我們仍然會有紙本,最後也作為一個後備 方案。換句話說,如果電子方式無法達致,我們仍然可以紙本 方式來進行執法工作。多謝主席,多謝議員。
黎棟國議員:
這樣跟着就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剛才大家都討論過,當局需要在運輸署獲取車輛登記車主以及駕駛執照持有 人的電子聯絡方式,即是電郵地址和手機號碼。因為家居電話 號碼,我想無法收到SMS,對嗎?好啦,現在我聽了這麼久, 我了解到主動權在執法部門。在一個違例的案件中,我可以有 幾種選擇,一是使用紙本形式,另一種是使用電子方式,是這樣嗎?而這選擇是由你們決定,不在車主那邊,也不在司機那 邊,對嗎?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作為一個車主,如果我不想 收到當局的電子,那該怎樣辦呢?因為主動權在當局手中,而 我是被動的,我不是主動的。於是我便會想辦法,不向當局提 供我的電郵地址,或者提供電話號話,但所提供的是家居電話 號碼,這樣當局便無辦法以電子方式給我發送通知書。如果是 這樣的話,當局便需要長期用回紙本方式,對嗎?
為何我提出這樣的問題呢?因為實際上,香港現時有相當數量的市民並沒有使用電郵。在這情況下,即使當局要求他 們提供電郵地址,他們只會請其他人替他們開設一個電郵帳號而已,但他們永遠不會查看。這是“僵屍電郵”。 因此,如果當局知道他們提供了一個電郵地址,當局要發送任 何通知給他們,也一定無法送達,這樣有一個好處,如當局無 法送達,正如當局所說,在繳費期限過後,這回當局會發信予 他們,對嗎?這更好,當局發信又可遲些再繳款。因此,就會 出現這些情況,當局有否考慮過如何處理呢?主席。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3:
謝謝主席。首先,在續牌方面,車 輛牌照需要每年續期一次,而司機的駕駛執照,現時除非年滿 70歲,否則有效期為10年。在進行續牌時,有關人士必須提供 其電子聯絡方式,才能成功為牌照續期。
黎棟國議員:
主席,不好意思,我要打斷一下。現時在法律上 是否已有這個規定、這個要求,有關人士必須向當局提供電郵 地址?因為我看到現時當局在藍紙草案修訂內提及,如果他 們的電郵地址有所更改,他們必須在更改後72小時內通知當 局。大家剛才所討論的都是這一部分的內容。所以第一,最基本的原則是,今天有否這個要求?好啦,即使當局有這要 求,但如果有關人士向當局表示他們沒有,他們沒有,那麼當 局是否會表示,如果他們沒有,就不替他們續牌,要求他們自 己開一個呢?主席。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3:
主席,多謝議員。是的,我們會在 條文中要求提交電子聯絡方式才可以續領牌照。而且,在條文中,我們會規定,可 以透過短訊方式確認收到(計時器響起)罰單或告票,這樣才算 確立這個電話是用得到,我們便將之稱為可接受的電子聯絡 方式。在方法上,例如接收SMS的,就會有一次性密碼進行驗 證。看到這個電話號碼真是用得到,運輸署才會接納該電話號 碼作為有關人士的電子聯絡方式。我們會這樣去做的。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
謝謝主席。或許我就黎Sir的問題作 少許補充。正如他剛才所提到,有一種情況是車主或駕駛者故 意提供一些有問題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但其實在香港法 例374章已經有相關規定。車主或司機如向運輸署提供有問題 而失實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即屬犯法,最高可處以5,000元 罰款和6個月監禁。這項規定本身已具法律約束力,在某程度 上有一定的阻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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