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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事務
就本地一萬元消費劵質詢政府  
  立法會事務     2020 年 1 月 15 日
葉劉淑儀議員問: 自去年6月以來,示威活動及暴力衝擊持續不斷,重創香港經濟和各行業,特別是旅遊業、飲食業及零售業。去年全年實質本地生產總值預期下跌百分之1.3,失業率或會節節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為刺激市民消費以促進經濟復蘇和就業,會否考慮新民黨早前提出的下述建議:向18歲以上香港居民每人派發有效期6個月、總值為一萬元的本地消費券(當中可用於飲食及零售服務的金額均為四千元,而可用於旅遊服務的金額為二千元);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過去半年的社會事件對香港的經濟造成沉重打擊,旅遊、餐飲及零售等行業更是首當其衝。零售銷售量在去年第三季按年大幅下跌近兩成後,10月和11月合計的跌幅進一步擴大至約百分之26,是有記錄以來最大。食肆總收益在去年第三季按年實質下跌百分之13.7,根據業界觀察,第四季餐飲業的經營情況更為嚴峻。社會動盪持續,這些行業的業務情況短期內難見起色,情況令人十分憂慮。要使市民的消費意欲回升,促進經濟復甦和保障就業,首要條件是要停止暴力衝突,令社會盡快回復正常,讓市民可以安心外出消費,旅客恢復來港旅遊,投資者願意來港進行商業活動。 政府明白企業及市民在現時的經濟環境下所承受的壓力。因此,政府一直密切注視社會事件及暴力衝擊對各行業的影響,並與相關業界緊密溝通,提供適切的協助。因應不斷變化的經濟情況,政府由去年 8 月起先後宣布一系列「撐企業、保就業、紓民困」的措施,合共涉及金額超過 250 億元。 政府曾收到不同人士及團體的意見,建議向市民發放消費券或直接派發現金,以刺激市民消費意欲,幫助受打擊行業,穩定經濟和就業市場。 部分意見認為發放消費券比直接派發現金,更可發揮帶動消費、促進本地經濟活動的作用。不過,發放消費券牽涉較複雜的額外行政安排,包括訂定適用範圍、使用辦法、兌付安排、監管和防偽措施等,可能需要相對高昂的行政費用。   此外,發放消費券的效果亦可能受「替代效應」所影響。舉例說,如果有些市民主要以消費券去支付基本生活開支,而沒有因為取得消費券而增加額外消費,那麼發放消費券對刺激消費、帶動經濟所發揮的效果就會沒有預期中那樣理想。 根據台灣和日本發放消費券的相關經驗,措施對刺激消費及經濟增長均未能達到預期中的效果。台灣於2008年受到金融海嘯衝擊,為短期刺激經濟,於2009年向民眾派發每人3,600元新台幣的消費券(相當於港幣約840元)。根據其後的評估報告顯示,有關措施僅提高其GDP約0.28%至0.43%,較原先估算的0.66%為低。日本於1999年也曾經向特定對象發放金額為2萬日圓(相當於港幣約1,300元),性質等同於消費券的「地域振興券」。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因而帶動的消費僅佔「地域振興券」使用金額的32%,約等於日本GDP的0.1%。近年來,外地並沒有其他較大規模發放消費券的實例可供借鏡。 政府在制定任何財政措施時,除了要考慮措施本身的成效,亦需顧及長遠的財政狀況。正如財政司司長早前指出,本財政年度很有機會出現赤字。若政府向市民派發消費券或現金,會令財赤規模擴大。我們既要謹慎考慮社會對大額赤字的接受程度,亦要小心評估國際評級機構的反應。因此,政府必須非常審慎從事。 追問部分: 主席,署理財經及庫務局局長的回應拒絕我的建議,他提出的理據,每一個都可以反駁,完全不可以成立。 你說執行有困難,那中央政府不是叫特區政府官員「迎難而上」嗎?有決心便可做得到。你看昨天行政長官都可以推出十招,為何你不幫助財政司「迎難而上」?你說會有「替代效應」, 但你曾修讀經濟,難道你不知道也有「乘數效應」(multiplier effect)?這六百多億元假如給了這三個行業,等於注資入這些行業,可以保就業,員工有糧出,便有收入可以消費,這就是乘數效應,你沒有聽說過嗎?你說台灣、日本經驗不好,但其規模比香港小很多,亦可能有其他因素,怎能夠直接比較呢? 讓我再說一句,一定要反駁局長的理據。你說影響財政赤字,昨天的措施,100億當中很多是經常性開支,你不擔心財政赤字嗎?主席,我的問題是:既然你否決我們的建議,你有甚麼策略振興經濟?你說過所用的250億成效不彰,特別是旅遊界,入境客派100元、過境120元,但沒有旅客,怎樣幫助他們?你回答我吧。有甚麼具體措施保就業、振興經濟?行政長官昨天宣佈的只是民生措施,並非經濟措施,經濟措施是要你們提出的。
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讓市民看清真相  
  立法會事務     2019 年 6 月 28 日
多謝代理主席女士,我發言是支持張華峰議員的議案,我完全同意張議員議案指出,政府現時當務之急是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穩定營商環境,採取及時的應對措施 ,令市民可以恢復正常的生活。我亦很高興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真話,講清講楚,告訴市民那些人一直講大話,瞞騙市民!可惜尹兆堅議員不在席,我想告訴所有的泛民議員,究竟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以及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呢?正是李柱銘議員! 1998年香港出現了兩宗轟動社會的刑事案件,第一宗是德福花園的「五屍命案」,風水師李育輝殺了五名女士後逃到內地,被逮捕及處決;第二宗是「張子強案」,張子強涉嫌綁架和囤積軍火,同樣逃到內地,然後被逮捕及處決。當時立法會非常震驚,要求特區政府盡快與內地商討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例如1998年12月3 日,我擔任保安局局長,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要與內地訂明有關安排,並與今日的特區政府一樣,承諾所有安排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指定罪行、不得再移交第三國家的保障、死刑及政治罪行或受政治迫害一律豁免移交的保障,就此,根據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文件編號CB(2)748/98-99(02) 第十段有清楚說明:「鑑於公眾對近日張子強和李育輝等案件的關注,亦正如政務司司長所承諾,政府會盡力加快工作,以期早日與內地就此重要事項達成協議。」當時政務司司長就是陳方安生女士。 接下來,李柱銘先生亦在1998年12月9 日動議議案。李議員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由於兩名富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 區”)被綁架案及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均在內地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引起港人極大關注,但特區政府卻未盡全力爭取將在特區境內涉嫌違法的人士,交還特區法院審理,以捍衛《基本法 》賦予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對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為基礎,盡快就中港兩地移交疑犯的安排與中央人民政 府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因此,我真的要問問尹兆堅議員,究竟是誰人表演「四川變臉」?李柱銘去美國告狀時,有沒有告訴美國人他是提出修例的第一人?他當年不斷敦促特區政府和內地達成協議!我則堂堂正正光明正大地多次到北京開會,商討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會議後每次都是光明磊落向本會匯報。為何對這些事實你們全部失憶?是誰欺騙市民?拍攝影片誤導市民,宣傳香港人如何肉隨砧板上,隨時像動物一樣被移送內地! 事實上,所有案例都證明移交逃犯是需要經過法庭冗長而複雜的程序。最近新西蘭的高等法院否決移交一名韓裔新西蘭公民,該人士涉嫌在上海謀殺一名性工作者,而這案件已由2011年審理至今。蘇格蘭的法庭也拒絕了台灣一個引渡要求,有關一名英國人在台灣醉酒駕駛,撞死一名派報紙的職員。由此可見,最終決定權在法庭手上,並非行政長官一人決定。亦有指法官備受壓力,試問法官受高深教育,良好的司法訓練,身受納稅人供給不錯的報酬,他們當然必須承擔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有壓力,法官承擔責任,幫助香港人解決法律問題,是他們應有的責任。因此,代理主席,我認為應該就此向市民講清講楚,是誰人不斷向市民講大話?誤導市民!將這條應該做的法例,抹黑成一條所謂「送中」的惡法! 亦看看國際社會怎麼說,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即G20集團轄下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素來批評香港與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過往,他們直指這是一個significant deficit ,即一個「重大缺憾」。近來,可能因為要和應香港反對修例的聲音,則改為 legal shortcoming,即一個「法律上的缺憾」。不過,我們仍然需要完善這些法律,所以政府不撤回是正確的。那些要求行政會議成員辭職的人,全部皆作出不公平的指責。這條例本身完全沒有錯,但大家都同意,政府在宣傳和解釋這條條例方面,乃至為市民反駁種種謊言的工作,做得嚴重不足。 說到撤回,我們看看當年政府處理23條的時候所用的語言。2003年7月7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發表聲明:「我即時召開行政會議特別會議。經過詳細商討後,基於自由黨的立場,我們決定將條例草案押後恢復二讀,並在未來一段時間加強向市民解釋修訂案內容。」其實這個方針與現時政府無異,一樣是將其押後並且加強解釋,並沒有表示撤回。再看看我的接任人李少光局長向內務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女士致函的內容,信函的日期是2003年10月2日,李局長寫道:「為在程序上落實前文所提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我現確認我不擬根據《議事規則》第 54(5)條發出預告,以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草案因此會根據《議事規則》第 11(4)條及《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第 9(4)條,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即是和現在特區政府的說法一樣,繼續開放式的諮詢去解釋這條條例,沒有時間表,不發出預告恢復二讀,任由這條例「自然死亡」,實質上等同不會再推動修例,等同撤回。 為什麼當時沒有要求撤回的爭論呢?我認為今天有人強烈要求撤回,根本別有用心!為了找理由不斷衝擊政府部門,除了衝擊警察總部之外,又衝擊入境事務大樓、稅務大樓,今天亦有超過100人衝擊律政中心。他們的目的到底與這條條例有什麼關係呢?其實只不過是用「撤回」作一個藉口,不斷擾亂香港秩序,甚至令香港在國際社會失色,令許多希望到香港做生意或旅遊的人,感到香港是一個不安全的城市,他們的用心實在非常惡毒!「撤回」是一個要求律政司下台的藉口,假如律政司下台,他們就會要求整個特區政府領導班子總辭,所有支持過修訂條例的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全部都應該總辭,不如讓泛民和黃之鋒接手特區政府,這就是他們的最終目的。代理主席,所以我一定要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清楚這背後的陰謀。 當然,我要強烈譴責近日這些示威人士衝擊警察總部。過去兩星期有大部分市民和平遊行,充分彰顯香港擁有高度自由,以及人權得到高度保障,這是我們香港人皆引以為榮的核心價值。不過,在這些和平的示威遊行之後,有些不法之徒聚眾衝擊政府部門,特別是衝擊警隊,他們的用心非常惡毒!他們知道警隊是維護香港治安和秩序最重要的支柱,他們就故意不斷打擊警隊的士氣,甚至侵犯他們的私隱,包括網上「起底」和 網上欺凌。昨晚市民在愛丁堡廣場和平集會後,有眾多穿黑衣的人士走入地鐵站,他們最後走到軍器廠街再次包圍警察總部。我見到一名正在上班的警員,他沒有戴口罩,光明正大地上班,但竟然被人追打!不過,他無畏無懼,直視這些示威者。其實這些人已經觸犯多項刑事罪行,包括襲警、非法集會、刑事毀壞,警方應該將他們繩之於法,不可以因為你「聲大」你「人多」就可以獲得特赦。 代理主席,就此我感到特別震驚,為何一位前政務司司長能夠說出特赦及釋放違法人士,此等嚴重衝擊法治的言論呢?我們一位前同事余黎青萍女士,她以英語寫了一篇非常感人的聲明,在我們前政務官的圈子裏流傳。她表示 disappointed by 這位前同事陳方安生的所作所為!我亦 disappointed by 民主黨的變臉與謊言!李柱銘到美國告狀,有否告知美國人,他是第一人支持與內地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和達至司法互助?這些真相應該告知市民。 代理主席,這些近日的示威者已經成為一股流寇,不斷去衝擊各個政府部門。我懷疑他們真正目的就是要拖垮政府,傷害我們整體市民的利益。因此,我懇請各位善良的市民,看清楚真相,不要支持這些破壞香港繁榮安定的壞分子,不要參加他們的集會,亦希望各位父母約束您們的子女,並解說給他們知道,和平示威沒有問題,但一遇到出現亂象,應該帶他們離開現場,以免他們身陷險境。
2019年撥款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  
  立法會事務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年4月18日 《2019年撥款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 主席: 今年預算案其中一項較受關注的措施,是政府建議在未來3年,撥款200億元購置60個物業,供營辦130多項社福設施,包括日間幼兒中心、長者鄰舍中心、到校學前康復服務、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家長資源中心、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等。早前,我在特別財委會提問,希望向社署了解他們在物業採購方面會有甚麼機制,包括如何招標、怎樣評估價格水平是否合理,以及政府會否由具有與土地和房屋發展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參與處所購置工作等。 不過,署長的答覆未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署長只表示,政府推出有關建議措施是應對殷切需求的社福服務及解決處所短缺的問題。她又話,社署和政府產業署將會成立工作小組,以進行採購研究,包括探討物業市場的供應情況、制定採購的策略,並會就採購安排及程序諮詢財經事務局和廉政公署,以確保公帑得以妥善使用。顯然,現階段署方仍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落實有關措施,希望署方可以早日得出結果,盡快向市民交代具體執行細節。 主席,現時多區社福設施不足的情況都相當嚴重,部分公共屋邨,尤其是舊屋邨,更是因為邨內缺乏社福設施,居民需要跨區才能享用社區服務。不少老人家、小朋友和弱勢社群,他們往往是最需要使用社福服務的一群,但偏偏他們在區內卻找不到相關服務提供機構,唯有辛苦些、行遠些,走到隔離區去用這些服務,長遠來說,這種做法既不切實際,亦不可行,政府有必要認真研究哪一區究竟欠缺和需要什麼設施。歸根究底,為什麼有些屋邨嚴重缺乏這些社區服務呢,我認為都係領展獨大造成的禍害。 領展的歷史我不在此詳述。據報道,過去2年至少有6間原本租用領展旗下公屋商場鋪位的社福機構,因為租約期滿或整幢物業出售而要搬走。我認為,政府有必要正視社福機構在領展或轉售的公屋商場續租遇到困難的問題,否則再購買幾多物業,都是永遠不會足夠,希望政府認真研究有關問題。 長遠而言,與其花費巨額在市場購置私人物業,政府更應該先檢討是否已經做好社福規劃,我曾在不同場合與創科局局長楊偉雄探討過,利用大數據進行人口結構分析事實上對於香港發展規劃十分重要。如何在賣地條款中加入興建福利設施的要求,以及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加入以區內人口結構為基礎的社區服務規劃比率,及早預留合適土地,用作提供社福服務設施亦十分重要。同時,政府亦應全面檢討政府各類型閒置處所的運用,包括空置校舍、政府宿舍和公屋內非住宅空置單位等,確保土地資源得到妥善運用。 主席,政府在今份預算案宣佈將會預留220億元,落實多個「一地多用」發展項目。多年來,我一直要求政府善用土地資源,在各區興建綜合市政大樓,為區內居民提供更多配套措施,例如社區託管服務、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室內運動場、街市、診所、長者護理中心和停車場等。早前,陳議員亦提及香港缺乏足夠停車場的問題,我也認同這不是單獨某個地區出現的問題,而是全香港需要面對的情況。這與不鼓勵市民使用私家車的政策方向關係不大,事實上,香港現時情況是路面上有大量私家車和商用車輛,卻沒有足夠的位置供他們停泊,導致部分車輛在路邊停泊,進一步加劇交通擠塞的情況。政府真的應該重新檢視,研究多利用大數據分析和創新科技興建更多智能停車場,當然政府表示會在6處興建地下智能停車場,包括深水埗、荃灣、上環等區,希望政府檢視有關計劃的成效,盡快在全港各區推行智能停車場,解決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規劃標準》對於這些新型智能停車場未必適用,政府亦應檢討如何規劃和為各區提供足夠的泊車位。 主席,作為一個雙職媽媽,我很關注政府支援在職家庭方面投放的資源是否足夠和到位。以幼兒照顧服務為例,現時全港有約10多萬名3歲以下的嬰幼兒,但資助託兒服務名額卻只有747個,平均2百多人爭1個位。至於資助獨立幼兒中心的平均使用率,自 2011/12 年度起,一直維持在99%或以上,有家長在懷孕初期便已開始輪候服務,直至產後仍需等候超過1年才獲得安排。我自己亦正輪候托兒服務,然而到我孩子現時差不多三個多月仍未有任何消息,我相信有不少家長的情況都與我相若。有社福機構更表示,旗下日間幼兒中心的輪候人數,足足是服務名額的5倍,反映現時幼兒照顧服務供求已經達到嚴重失衡情況。 所以,我歡迎政府在預算案中增撥約1.56億元,提升幼兒照顧服務,包括改善幼兒中心的人手比例、加強人員培訓和在北區、觀塘、沙田、葵青及元朗增加合共約400個資助獨立幼兒中心名額,可惜對比現實情況,仍然是大落後。除了服務名額嚴重不足,託兒服務的收費亦頗高,莫講基層家庭,對於很多中產家庭亦是沉重負擔。上星期,我在特別財委會上亦有反映過,現時幼兒中心的收費,大約是每名幼兒6000-8000元不等,家長的負擔實在很重,當時羅致光局長亦認同,現時有關收費很高,對中上收入人士造成不少負擔。但局長再補充,原來政府打算將資助水平,由現時的15%-20%提高至40%,原來只是希望減低加價壓力,家長未來仍然要繼續承受沉重負擔,相信不少家長(至少我本人)是感到失望的。我認為這1.65億實在是無法幫到一般市民,減輕他們育兒的經濟負擔。希望局長再三考慮,如何能夠為在職家庭提供更多支援。 此外,政府應增撥資源,檢視各區的服務需要,發掘合適地點設立更多育嬰及託兒設施,例如以發展社區綜合大樓的模式,容納不同的社福服務和文娛市政設施,滿足社區對公共服務的需求。 主席,預算案進一步提高長者醫療券的累積上限至8000元,令長者能夠更有彈性地使用醫療券。過去,不時有媒體報道長者醫療券疑遭濫用,有長者被服務提供者濫收費用,或要求配貴價眼鏡和購買保健品。根據衛生署進行的長者醫療券試驗計劃中期檢討,只有約8%的醫療劵被用作預防性護理,我認為,防患於未然更為重要,政府應加強宣傳,教導老友記如何善用醫療券,提升長者預防疾病的意識。同時,我建議政府考慮取消醫療券的累積金額上限,讓長者更靈活地使用醫療券,減低他們的醫療負擔。 事實上,香港的醫療問題近年不斷升溫,急症室大排長龍、病房迫爆、醫護人手嚴重短缺,工作量超出負荷,令到醫護人員士氣低落、地區門診和夜診服務不足,市民被迫走到急症室苦等、醫護資源錯配等,這些都不是單純用錢可以解決。我希望,政府能夠從醫管局的管理問題著手,加強基層醫療服務,包括正視屋邨因商場加租而趕走屋邨診所醫生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很多區都相當嚴重,所以我再次促請政府在沙田圓洲角等地區的普通科門診診所增加夜診服務,減低對鄰近醫院使用急症室及病房的壓力。 另外,我亦希望政府能夠改善長者基層牙科服務,目前全港18區只有11間牙科診所,街症服務名額供不應求,服務已達飽和,而私家診所牙醫收費十分昂貴,僅靠長者醫療券及關愛基金無法應付長者的牙科服務需求。因此,我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現有牙科診所的使用情況,在有需要地區開設更多牙科診所和延長公眾服務時間,並考慮在長者健康中心增設牙科服務,讓更多長者能夠受惠。 最後,我想講公務員方面,過去我一直爭取並要求政府及早進行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以及適切調整紀律部隊的薪酬福利待遇。有不少紀律部隊人員反映,現時他們的薪酬待遇竟然是差過入職學歷要求相若的政府文職人員,包括頂薪點和跳升點都有差距,特別是員佐級人員的差距更加嚴重。此外,他們亦希望政府考慮讓2000年前入職的人員,同樣可以自願選擇將退休年齡由55歲延至60歲。事實上,政府在2015年已經將新入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延遲至65歲,我認為,政府應該一視同仁,考慮讓舊制紀律部隊人員亦能自願選擇退休年齡,同時政府應全面檢討並提升紀律部隊人員的福利待遇,包括逾時工作補償、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善用土地資源,加快興建紀律部隊宿舍,並且提供更多私家車及電單車的泊車位,應付他們的住屋和泊車需要。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就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提問  
  立法會事務     2019 年 1 月 28 日
我:主席,我想問政務司司長,其實政府有否曾研究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實際是否切實可行呢? 例如在利益方面,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制定的收受利益規例,利益是包括車船、飛機的接載,也就是說特首要內訪或外訪的時候,假設中途行程有變,需要其他人臨時以車船接載,有可能觸犯條例。那麼當特首接受這些方便和紀念品,人家的好意,是否亦需要諮詢委員會呢?這些是否切實可行呢?如果不是的話,特區政府是否應該告訴這些委員會,他們的想法十分「離地」? 政務司司長:主席,多謝葉議員的提問,這正正是我們所說困難的問題,我們需要解決,亦需要作一個全面的分析,所以需要一點時間。我們仍希望找到—個可行的方案。但是,結果如何,我們需要時間和空間去進行我們的研究工作。多謝主席。
2018年12月12日 “要求政府在公營醫院內增設性暴力受害人及 受虐兒童危機支援中心”議案  
  立法會事務     2018 年 12 月 14 日
主席: 我本身是一位大律師,過去曾經接觸和處理涉及性暴力和虐待兒童的個案,我發現這類案件的受害人,他們往往會感到無助和困擾,案發後他們不知道可以去哪裡尋求協助,亦會猶疑應不應該報警,因為他們會擔心,不知道自己能否承受日後可能面對巨大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壓力,包括要東奔西跑去警署落口供、去醫院檢驗、去找法醫取證等,在落口供和上庭時,又要重覆被問及和憶述整個受害過程,他們需要鼓起極大勇氣和得到支持才能面對這些壓力。 事實上,現時政府為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支援好有限,雖然近年坊間相繼出現一些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務的團體,包括風雨蘭及東華三院芷若園,但由於資源和人手所限,他們提供的服務往往有一定限制,加上現時政府相關部門在處理性暴力和虐兒個案的軟硬件配套設施都不足夠,未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私隱,同時政府亦欠缺統一的處理程序和指引,所以我支持陳沛然議員提出的議案,要求政府在港、九、新界三間公營醫院內,設立符合世衞組織《對性暴力受害人之醫療及法律支援指引》標準的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為受害人提供24小時一站式服務,並為政府相關部門和醫院制定有關個案的統一處理機制和程序指引。 世衞發出的《對性暴力受害人之醫療及法律支援指引》明確指出,受害人的基本醫療支援是非常重要,並提出醫療及法律服務應設於醫院或診所內,認為在同一地點處理有關程序是最好的服務模式,亦即受害人報警後所需進行的程序,包括醫療檢查、法醫檢查、錄口供等,均在同一地方進行。 另外,我建議政府在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加入當值律師服務,目的是希望在個案跟進的每一個節環中,在需要的時候,都有律師為受害人提供適切的法律支援,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我知道,現時在風雨蘭的一站式支援中心內,並無律師能即時為受害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而是需與義務律師另行預約時間進行法律諮詢。因此,很多時候受害人在最初落口供時,或在往後的過程,受害人可能要面對漫長的司法程序中,都未必有律師陪同,給予受害人專業的法律意見,提供法律支援。所以,我認為這個建議是有實際需要,很值得政府考慮。 主席,近年Me Too運動席捲全球,越來越多曾經受性侵的女性都願意企出來,勇敢面對曾經遇到的不快事件,一方面為自己抱不平,另一方面希望犯案者得到應有懲罰,社會上同類案件可以盡量減少,她們都非常勇敢,很值得大家支持,所以我想在此給她們一個「讚」。 根據本港首間專為14歲或以上受性暴力侵害婦女提供24小時一站式危機支援服務的團體「風雨蘭」提供的資料,在他們於2000年底成立以來的17年間,共處理3501宗性暴力求助個案,其中6成共2232宗為強姦個案,但當中只有約5成半受害人願意報警,當中又有712個個案最後終止了調查,包括220個個案是事主自己選擇終止調查,這些數字是具有警示性的。 受害人選擇不報警或延遲報警,相信跟現時本港未有設立「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有很大關係。現時英國、台灣、馬來西亞均有為性暴力受害人設立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和服務。在英國,性暴力受害人可以到全國約45個支援中心Sexual Assault Referral Centre (SARC)接受一站式服務,包括醫療檢查、避孕、法醫檢查、曾經接受訓練的警務人員會向受害人講解整個個案的處理程序等。 台灣在2001年開始推行「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而性侵案的報案率在2002年至2012年間逐步增加至70%。至於馬來西亞在1996年於全國公立醫院設立一站式危機中心後,強姦案的報案率亦有明顯增加,反映一站式支援服務對受害人有直接幫助。 此外,現時政府並無制訂統一機制和指引,處理性暴力受害人的求助個案,警方、社署和醫院都有不同做法,而醫院急症室地方有限,很多時都無法騰出足夠空間,讓受害人在具有較高私隱度的空間接受醫護人員及警員的查問,讓受害人要東奔西跑。政府日後如果接納我們的建議,在三間公營醫院設立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我希望政府在中心內提供更多保障受害人私隱和權益,讓受害人感到被尊重。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及各項修正案。
2018年12月12日 立法會前往粵港澳大灣區進行聯席事務委員會職務訪問動議  
  立法會事務     2018 年 12 月 13 日
主席: 今年4月20至22日,我和一眾立法會議員前往粵港澳大灣區中的五個城市,包括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及中山,進行為期 3 天的聯席事務委員會職務訪問。在整個行程里,我們有機會與當地政府、不同創科企業,包括參觀無人機基地,以及與內地創業的香港青年交流,對內地近年的創新科技發展有了更直接深入的體會。我認為這次行程的意義十分重大,我亦希望藉此機會感謝立法會主席和秘書處同事悉心安排。透過這次職務訪問,我期望能將我們所見所聞告訴香港人,讓他們對大灣區近年的發展有更全面的了解。 去年71回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粵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其中提及香港的優勢和角色,肯定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鼓勵我們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推動專業服務和創新及科技事業發展,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隨著廣深港高鐵通車與港珠澳大橋開通,香港往來大灣區其他內地城市變得更為便捷,促進區域之間在人才、資金和資訊更密切的交流,加速帶動區域的經濟、社會和民生發展,亦為本港青年和專業人士帶來更多發展機遇。事實上,有在當地工作的香港青年亦表示,大灣區城市與香港同在一小時生活圈內的地理位置,當地工業基礎雄厚,有助實現科研成果產品化和市場化,同時,當地的房價和寫字樓租金也較香港便宜,政府更推出不同方便創業的支援措施,大大減輕了他們的財政壓力,填補了香港不足的空間。 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市場規模龐大,經濟總量約為1.4萬億美元,在人口和經濟規模上已逐步與其他國際灣區經濟體比肩,香港應捉緊發展機遇,令企業和市民都能感受到大灣區建設帶來的好處,從中受惠。 主席,我認為香港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關鍵就在於人才的互補。有研究指出,現時廣東省正面臨各類專業人士不足的問題,例如廣州在打造成為國際商貿中心的過程中,缺乏國際法律、物流和商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口達50萬人以上,成為發展上的重大瓶頸。而香港擁有大量專業人士,包括會計師、律師、經濟分析師等具備國際視野的專業人才,若能由香港政府牽頭向大灣區內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推廣香港的優勢產業和專業服務,促進人才配對和企業合作,同時,完善兩地專業資格互認機制,擴闊目前互相認可的專業資格範圍,讓更多專業人士能夠在大灣區發展業務,相信能為香港的青年專業人士帶來不少就業和發展機遇。 另一方面,雖然香港在金融和專業服務有著獨特優勢,但無可置疑,世界未來的競爭重點將體現在科技的創新和應用上。可惜香港政府過去未有就創科發展進行系統性的長遠規劃,導致本港創科市場缺乏規模,科研成果難以轉化為商品。就與我們的鄰居深圳相比,去年深圳在科技研發投入超過900億元人民幣,佔GDP比例是香港的4倍,媲美世界其他發達國家,比香港走得更快、更遠。 通過深化大灣區合作,香港可以與重視科研的深圳以及大灣區內其他城市互相合作,一方面利用香港對保障知識產權的優勢,鼓勵內地企業來港設研發部門,協助它們開拓海外市場,另一方面為有志投身創科行業的香港年輕人提供一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讓他們有更多元的出路。 主席,我認為要讓大灣區發展為香港帶來的社會及經濟效益最大化,除了要加強多邊合作,香港政府更應採取更多措施便利港人港企到大灣區發展。雖然今年9月內地開始接受港澳台居民申領內地居住證,然而有關證明文件只適用於長期生活在內地的港人,一些持回鄉證於區內短暫居留或往返的商務、科研、教學人員等,在內地日常出行仍面對諸多不便。我希望,特區政府繼續與內地相關部門爭取更多便利港人到內地發展的措施,以吸引更多港人前往內地生活和發展。 另外,政府也可考慮建立一個有關粵港澳大灣區的大數據資料庫,整合各地最新推出的相關政策和資訊,協助香港專才了解不同地區可投資或發展的領域,加強他們對內地不同區域的商業環境,便利香港專業人士和企業進入大灣區市場,拓展商機。 主席,本人僅此陳辭。
「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議案 回應議員修正案及總結發言  
  立法會事務     2018 年 12 月 8 日
我首先感謝 33 位議員就我動議的「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議案發言,也感謝麥美娟議員、鄭泳舜議員、梁耀忠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我的議案提出修正案。在獲跨黨派議員支持下,麥美娟議員、梁耀忠議員及尹兆堅議員的修正案,以及我經上述三位議員修訂的議案最終獲通過,反映本港劏房問題非常嚴重,當局有必要盡快研究立法規管劏房單位的租金升幅、安全、防火、採光及衛生標準,以保障本港劏房租戶。 不過,運輸及房屋局的回應令我非常失望,我相信一眾正生活於水深火熱的劏房住戶也同樣感到失望。因為局方似乎無意作政策創新,連研究立法保障劏房住戶安全及居住環境的意欲都不大。此外,運房局副局長蘇偉文博士在回應時引用經濟學理論,指實施租務管制或會減少本港出租房屋的供應,我認為此說法並不正確。雖然蘇博士所指的情況曾在外國出現,惟本港市民對市區劏房單位的需求長期居高不下,即使政府透過實施租務管制將劏房租金加幅限於合理水平,劏房業主依然有利可圖,故根本不會導致出租房屋供應減少。 我對當局消極的態度極為失望,故不排除新民黨隨後會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規管分間樓宇單位條例》。
“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議案  
  立法會事務     2018 年 12 月 6 日
主席: 「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主題性報告: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報告顯示,全香港現約有9萬2700個劏房,即平均一個住宅單位,被分隔成3.4個「單位」,約有20萬9700人居住在分間樓宇單位內,平均一個房住了2.3人。容我將有關數字與現時正輪候公屋的人數做比較,根據政府數字,截至今年3月底,最新共有27.23萬宗公屋輪候申請,平均輪候時間為5.5年,可見大部分輪候公屋的人士可能正居住在劏房之中。 而根據扶貧委員會早前發表《2017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兒童貧窮率經政策介入後仍然按年上升5,300人,報道指有四萬多名15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居住在劏房中,情況令人關注。 對於現在有20萬9700人居住在分間樓宇單位內的問題,政府的政策又是什麼呢?我認為政府有必要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以保障住在劏房市民的需要,我會支持葉太的議案。 現在劏房存在最嚴重的問題,並非每一單位共有多少間劏房、也不是單位大小的問題,而是劏房本身的安全問題,包括工程改動對樓宇結構的影響。當中涉及樓宇的結構性、單位內的鋼筋混凝土情況、 衛生問題、單位物料設計、走廊走火通道、甚至樓宇後樓梯有沒有被阻隔或封鎖等,問題已經由室內安全、延伸至整幢樓宇。影響的不單單是劏房而是整棟樓的居民。 事實上,如果參考《建築物條例》,其實不少劏房已經違反條例,政府雖然表示會採取執法行動,然而現時有超過20萬人居住在劏房,我們不希望行動令劏房戶面臨流離失所的困境。我認為政府需要設立何謂最基本的住屋需要。 聯合國1991年定下「適足住屋權」,界定適合人住的居所要符合安全、可負擔、受法律保障等七大原則。我認為應將「適足住屋權」納入整體城市發展規劃的框架。現時本港公屋人均居住面積為70平方呎。政府公佈的〈香港分間樓宇單位的調查2015〉的人均居住面積則是62.4平方呎,實際的人均面積只會更低,當中以家庭尤其嚴重。 我留意到有議員提及社會房屋共享計劃,我個人認為這個計劃變相是將劏房合法化,合理化。說到這些社會房屋共享的標準,政府表示計劃中的單位空間會參考公屋標準,人均居住面積不會低於7平方米,租用期限不會少於兩年,當中部分單位會以合住模式運作,在不改動現有間隔的情況下,最多有2個至3個家庭共住一個單位。當然,這個計劃有好亦有不好之處,不好的地方可能是沒有足夠的私人空間,居住單位要與其他住客共用廚房、廁所、大廳,好處是給予了有需要家庭及人士一個更適切的臨時居所,住在此類單位的租金必然會較劏房便宜,劏房的租金動輒是人工的一半或以上。於租住的期間,住客可以儲錢,即使租約完結後未能上樓,都可用儲到的錢去租樓。 但始終這類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單位供應不多,說的是500或1000個單位,根本未必能夠很快改善現居劏房或輪候公屋多年的住戶生活,成效要依靠更多社服單位的參與,講到底,都要有合適的地方及時間改建。 我們說說發牌規管劏房配合租務管制的好處。社會上有人士對全面發牌規管劏房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若政府全面發牌規管劏房,會令居住在違法單位的居民隨時被政府或業主、包租勒令搬遷或業主無理加租,只能面臨無家可歸的境況。另外,亦有人預期發牌規管後,不少涉及安全問題的單位會被有關部門勒令重新改裝或重建,而部份不合符資格的單位租客亦會不獲續租。單位供應將會減少,結果令租金進一步上升。但我認為政府可以通過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避免租金上揚,從而有效減低基層劏房戶對有關政策的擔憂。 香港作為一個經濟發達的地區,市民居住的房屋必須為「適足住屋」,當中不單要符合基本安全、防火及衛生要求的住房,還應照顧其他住房環境和條件,包括穩定及受保障的居住條件、足夠及可達性的生活配套設施和服務,可負擔的住屋成本,以促進他們的個人發展、鞏固家庭功能,並建立其與鄰里及社區之間的關係。 趁著特首在今年《施政報告》提出,重啟工廈活化計劃,為業主改裝舊工廈提供誘因,並容許經活化的工廈提供過渡性房屋,政府在這個時候開展有關立法規管劏房單位的研究,或許會是適當時機。 主席,加強保障劏房戶實在刻不容緩,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葉太提出的“研究訂 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議案。
立法會動議議案發言: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條例  
  立法會事務     2018 年 12 月 1 日
主席,我跟你都是同一世代的人,相信你還記得我們小時候香港有很多木屋區,因為戰後有很多新來港人士,當時香港廉價房屋短缺,所以他們只能居住在木屋或寮屋。直至1953年,石硤尾大火後,政府才開鈶興建廉租屋。政府其後於70年代推出「十年建屋計劃」,遂大規模清拆木屋區和寮屋區,協助基層市民陸續「上樓」。但由於建屋需時,當時港府為正輪候「上樓」的市民設置「臨時房屋區」(Temporary Housing Area),雖說是「臨時」,但也「臨時」了十多年。政府後來不斷發展新市鎮及造地建屋,好不容易將木屋區和寮屋區的居民遷到公屋單位,大大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 可惜,在過去十年,上兩屆政府造地、興建公屋及居屋的步伐近乎停頓,致使今天仍有大量市民在輪候公屋,甚至被迫住劏房。我手上的數字顯示,現時有超過15萬個家庭,及約117,500單身非長者人士正輪候公屋,輪候時間更長達5.5年,創近19年新高,而大部分正輪候公屋的申請者只能「蝸居」於劏房。根據統計處今年初公布的估算,全港有近21萬人居於9萬多個劏房單位內,當中近3成住客為25歲以下青年 ,反映劏房問題非當嚴重。 本港劏房的租金高昂,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早前訪問了685戶劏房戶,發現劏房的平均每月租金為4,506元,而住戶的平均入息約1.4萬元,平均租金佔收比率達36.2%。同時也有不少數據顯示,位處市區,位置較便利的劏房單位租金尤為驚人,例如一個位於西區僅80呎的劏房單位,月租就高達8,000元;位於觀塘區約100呎的劏房單位,月租同樣高達逾6,000元。鑑於劏房的租金回報率極為可觀,早前有發展公司將豪宅劏成約530個分間單位,我就此向局長作出投訴,事後多個位於山頂、赤柱及壽臣山的「豪宅劏房」被地政總署「釘契」,我在此感謝局方的積極跟進。 劏房也造成其他衛生及火險問題。據稱,本港劏房住戶的人均居住面積僅為49.6呎,與一張兵乓球桌面積相若,其中不少劏房單位欠缺窗戶或通風系統,更有「上床下廁」式衛生環境惡劣的間隔。劏房住戶不但要面對租金高昂、被濫收水電費、租約欠保障等問題,致命的劏房悲劇更頻生。我手上的資料顯示,去年發生了9宗劏房火警,其中有獨居人士在床上被燒死。今年7月,一對新婚夫婦疑因居住問題鬧不和,丈夫在深水埗汝州街一個劏房單位內上吊自殺。今年8月,3名年輕男女在葵涌一個用作工作室的劏房內以磷粉等工具玩魔術引致搶火,最終被燒死。今年9月,深水埗鴨寮街一個劏房單位疑因電線短路引起火警,十多名劏房住客需狼狽逃生。今年10月,深水埗大南街一名劏房老翁疑因居住環境太擠迫,先斬殺鄰居,再放火燒毀單位並跳樓自殺,實在非常可悲。 2016年,我參選行政長官時曾在何喜華先生的帶領下多次探訪劏房戶,當時我感觸良多。我遂建議政府購入整棟空置、單一用途、業權統一的工廠大廈,再劏成分間單位,如當年的「臨時房屋區」般,用以安置正輪候公屋的市民,令他們毋須居於生活條件惡劣的劏房單位。我相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曾探訪劏房戶,故我很高興她在今年《施政報告》第72段中提出,「容許活化工廈可提供過渡性房屋,業主如利用已經或即將整幢改裝位於『商貿』、『商業』、『綜合發展區』及『住宅』地帶的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並在改裝後將整幢或部分樓層用作過渡性房屋,政府會彈性處理規劃及樓宇設計等規定,並免收作過渡性房屋用途的地契豁免書費用」。 我希望局長可以更詳盡交代此計劃的進展,陳帆局長早前向我表示,當局會利用政府的空置樓宇及由善心業主持有且不再用作工業用途的廠廈,經由一些非政府機構改裝後,再租予正輪候公屋或現居於劏房單位的人士。縱然政府有意帶頭改裝工廈作過渡性房屋,但這類過渡性房屋的數量始終有限,目前有近21萬人居於9萬多個劏房單位內,我相信劏房跟當年的「臨時房屋區」一樣,不可能在短期內消失,因此我認為政府仍有必要盡快研究立法規管現存劏房單位。 政府不論透過填海、發展棕地或農地等方式造地建屋均進度緩慢,故預料為數不少的市民未來仍有一段頗長的時間需被迫「蝸居」劏房單位,也會有越來越多業主看準劏房的高租金回報率,購入或改裝更多單位成劏房出租。我有一位律師朋友曾向我表示,她早前購入深水埗的舊樓單位,並將之改裝成居住環境不俗的劏房單位出租,租金回報率可高達雙位數字。她也向我表示,英國不少城市都有劏房問題,因為不少初抵英國的南亞裔人士都居於劏房單位。有見及此,港府應參考英國的做法,推行租務管制。 有議員曾提出政府可按分區作租務管制,但我認為這並不可行,我建議政府按樓宇分類推行租務管制,英國就是成功的例子。英國政府於2004年通過《2004年住宅法》(Housing Act 2004),引進一個新的房屋類別 ─ 大型分租單位(Houses in Multiple Occupation,HMO),即「a house in multiple occupation as defined by sections 254 to 259」,清晰界定哪類單位需受租務管制,並推出發牌制度,從而確保大型分租單位的安全、防火、衛生、採光標準符合規格。 局長,我希望你不要將租務管制說成干預自由市場,因為港府早年已推行過租務管制。香港有一條《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Ordinance),條例當年引進了幾種租金的概念,包括容許租金 (permitted rent)、市面租金 (prevailing market rent)、標準租金 (standard rent),同時引入租約管制,例如訂明在若干情況下業主必須與租客續租,以及租客如遭剝削可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賠償等。若局長希望了解港府以往如何操作租務管制,可以參閱土地審裁處前主席Gordon N. Cruden的著作Land Compensation and Valuation Law in Hong Kong。 因此,如果政府今天透過實施租務管制規管劏房單位的租金加幅,並不是干預市場,而是功德無量。新加坡政府亦已搶先一步,早於2012年已出招打擊「鞋盒屋 (shoe-box housing」,即面積500呎以下的單位,今年10月更公布新指引,規定發展商不可在中央區外興建平均面積少於915呎的私人樓宇單位。新加坡政府愛護市民,以及關心、重視市民住屋環境的程度可見一斑。 所以,運房局及發展局局長,只要你們願意,當局絕對可以立法規管劏房單位。與此同時,我希望政府能盡快交代有關改建整棟工廈作過渡性房屋計劃的進展、可提供單位數量的估算、參與的非政府組織名單及鼓勵業主改建工廈的誘因等。 主席,我動議我名下的議案。
就「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議案發言  
  立法會事務     2018 年 11 月 23 日
主席,我發言是要代表新民黨支持由陳志全提出的議案,以及由區諾軒議員和范國威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但我們反對由梁美芬議員提出的修正案。雖然我今天才正式就此議案表態,但在過去2至3個星期,我收到不少基督徒以及支持者的短訊和電郵,要求我不要支持這個由陳志全議員提出的議案,因為他們擔心此議案一旦獲得通過,將會衝擊傳統的婚姻制度。 但我認為陳志全議員的議案,以及區諾軒議員和范國威議員的修正案均無不妥,因為他們的議案只是要求政府研究相關政策,並不會違背聶德權局長剛才代表政府提出的立場。近年本港法庭不斷作出捍衛平等權利、反對歧視的裁決,因此我相信港府早晚需要研究相關政策。而且正如剛才聶局長所言,這些牽涉同性伴侶關係或修改婚姻定義的議題在社會極受爭議,政府必須審慎處理。因此,我認為支持上述議案,促請政府盡快展開相關研究並無不妥。 至於由梁美芬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要指出「一男一女終身結合排除第三者」並非華人社會的傳統婚姻定義。2012年終審庭就W小姐案頒下的裁決中清楚指出,由於英國在1971年通過《Nullity of Marriage Act》,界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終身結合排除第三者」,香港其後才跟隨英國引進此婚姻定義,並於1971年10月7日通過《婚姻改革條例》,正式廢除納妾制。 如果我們看看本港的《婚姻條例》 (香港法律第181章),詳題已清楚列明 “To provide for the celebration of Christian marriages or the civil equivalent thereof, and for matters connected therewith.”,所以「一男一女終身結合排除第三者」的婚姻定義是個源於耶教的概念。而W案的判辭中也引用不少英國案例,指出此婚姻定義源自Christendom,即耶教世界。其中一個裁決Bellinger v Bellinger (2003),法官Lord Nicholls在判辭中指The Church of England Book of Common Prayer of 1662 declared that the first cause for which matrimony was ordained was the ‘procreation of children’. For centuries this was proclaimed at innumerable marriage services,可見耶教的婚姻概念是以繁衍後代為根本,但這絕對不是華人社會的傳統婚姻觀念。 華人社會的傳統婚姻觀念乃「一夫多妻制」,所以香港在殖民地年代的法律素來有「妾」及「婢女」等字眼,這些概念是後期才被英國人廢除。所以梁美芬議員作為一名律師,應先了解清楚本港法律所捍衛的是耶教的婚姻觀念,而非華人社會的傳統家庭和婚姻概念。因此,我理解基督徒反對陳志全議員的議案,但我認為梁美芬所提的修正案有誤導之嫌。 耶教是英國的國教,當地法院長久以來都沿用「一男一女終身結合排除第三者」的婚姻定義。但隨着社會的轉變,歐洲的人權法庭開始對婚姻的定義作出不同的裁決。根據Bellinger v Bellinger (2002) 的案例,法官Lord Thrope提出 “…the world that engendered those classic definitions has long since gone. We live in a multi-racial, multi-faith society. The intervening 130 years have seen huge social and scientific changes. Adults live longer, infant mortality has been largely conquered, effective contraception is available to men and women as is sterilisation for men and women within marriage… Marriage has become a state into which and from which people choose to enter and exit. Thus I would now redefine marriage as a contract for which the parties elect but which is regulated by the state, both in its formation and in its termination by divorce, because it affects status upon which depend a variety of entitlements, benefits and obligations.” 。 這意味今天不少人結婚並非為繁衍後代,香港也有不少年輕人婚後決定不生育,只養貓狗。所以「一男一女終身結合排除第三者」的婚姻定義已經過時,我們實在不應再以這種定義作為反對平權或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理由。如果政府真的有決心與青年人同行,我們首先要嘗試明白時下年輕人的想法,並尊重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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