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新民黨
組織架構
黨徽
口號
議員
文章
政策倡議
新聞中心
立法會事務
影片集
青年委員會
加入新民黨
黨員 / 「新民之友」
職位空缺
聯絡我們
葉劉淑儀網站
容海恩網站
黎棟國網站
  • 政策倡議
新民黨 回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修訂建議公眾諮詢  
  政策倡議     2021 年 2 月 3 日
14. 新民黨曾就本港的失水情況向發展局提問。根據該局的回覆,2015至17年間,水務署共處理24,088宗食水管滲漏或爆裂的投訴報告,當中有2,845宗(11.81%)涉及私人食水管,另有21,243宗(88.19%)涉及政府食水管7。 15. 根據《條例》,用戶或代理人有責任保管和保養其內部供水系統。倘若發生水管滲漏或爆裂,水務署會發出「維修通知書」。若用戶或代理人未能在指定的維修限期前完成維修,水務署會在發出「截水通知書」七天後進行截水。2013至15年間,因私人地段內食水管滲漏或爆裂而被水務署截斷或暫停供水的個案,共有519宗,平均每次持續3日8。 16. 事實上,出現水管爆裂時,通常難以迅速地界定責任屬於哪一方,因而產生爭拗。有報道指,上水有鄉村的食水管爆裂,但水務署以漏水位置屬私人業權範圍為由拒絕維修,並指會要求業主修理。最後署方發現該水管屬公共喉管,才作維修9。 例子—沙田廣源商場 新民黨曾在沙田廣源商場跟進水管滲漏的個案。當時,鹹水從樓梯及花槽滲出,令花槽因長期受淹浸而出現裂痕。雖然涉事滲漏水管處於領展的商場範圍內,惟水務署及後發現閘掣分別處於屋邨的公共地方及水務署的管轄範圍,更花了半年時間才能與領展協調出維修方案及安排承辦商進行維修工程,情況極不理想,居民也難以接受。 2020年2月 1即飲用水含鉛量每公升10微克 2立法會, “審核2020-21年度開支預算”,105頁: 4發展局,2017年3月29日,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 6申訴專員公署,2018年3月, “水務署對政府水管的修護和危機處理” 8立法會十六題,2016年1月27日, “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的保養和維修”: 12包括:在建築物內更換不多於3米的喉管或裝置,在個別住宅單位內更換和修理喉管或裝置 13申訴專員公署,2018年4月17日, “水務署對政府水管的修護和危機處理”: 15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參考資料摘要,2019年1月10日, “《2019 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新民黨對《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諮詢文件》和新高中學制考試制度的意見  
  政策倡議     2019 年 10 月 15 日
14.新民黨認同載列於二零零零年教統會《終身學習全人發展─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議》及二零零一課程發展議會《學會學習─課程發展路向》的學校課程目標,協助同學達致全人發展,並明白終身學習的重要性是學校教育的本義。其次,良好的學校教育除了要求同學學習課本中的「硬知識」外,更重視向同學傳授畢生受用的「軟知識」,例如正確的價值觀、待人接物的態度、國家身分認同等。因此,我們樂見專責小組今年六月發表的《諮詢文件》仍然毋忘課程改革的初心,繼續肩負致力推動香港中小學課程朝正確方向發展的重任。 15.新民黨留意到,近年愈來愈多家長對本地教育制度失去信心,甚至對本地中小學課程避之則吉,紛紛送子女入讀直資學校或國際學校4、5、6。其次,多個新高中核心和選修科目﹙例如:通識教育科7、應用學習、綜合和組合科目等8﹚的課程內容、考評方式、認受性及修讀人數等,自二零零九年推行以來一直備受爭議。早前更有報章報導,因學業成績欠佳、所讀學系與自己志趣不合、無法適應大學生活等理由而自行退學的本地大學生人數有上升趨勢9。 16.新民黨認為,上述現象反映教統會及教統局起初提出改革本港中小學課程時的本意雖好,惟改革在實際執行層面上逐漸「變了形、走了樣」。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隨着新高中學制實施近十年,種種問題已然浮現。因受大學收生機制所限,同學選科時仍受「文理分流」的框架限制,做不到真正的文理互通;生涯規劃教育成效不彰,學生缺乏多元升學就業出路;中學生的數理基礎愈趨薄弱,難以銜接大學及專上院校課程。因此,我們認同專責小組有必要盡快全面檢討本港中小學課程。 17.專責小組於《諮詢文件》提出「全人發展」、「價值觀教育」、「創造空間和照顧學生多樣性」、「應用學習」、「大學收生」及「STEM教育」六個優化課程方向,新民黨大致同意上述六個範疇均存在改革的空間,惟對個別建議有保留,我們的詳細回應和建議如下─ 20.新民黨認同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是全人發展中相當關鍵的一環,協助學生認識和欣賞中華文化有助培養他們的國民身分認同及對國家的責任感。香港推行國民教育多年,惟港人的國民身分認同感屢創新低10,其中青年人對國家的自豪感更持續偏低11,反映本港國民教育未見成效。專責小組建議,學校應繼續根據學校本身的願景和使命,規劃校本價值觀教育,而教育局則應在不改變校本政策的前提下,更新相關指引及編製更多教學示例,並為校長和教師提供所需的專業培訓。 21.新民黨認為,教育局在尊重校本政策的前提下,仍有必要更積極地規劃本港中小學的價值觀教育課程架構,並闡明對不同範疇的價值觀教育的短、中、長期教學目標。教育局自二零一八/一九學年開始落實中國歷史在初中成為獨立必修科,冀讓所有中學生均能有系統地學習中國歷史,從而更全面地了解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當局應向學校發出明確指引,如何具體地將國民教育的元素融入中國歷史科課程的不同單元中,再訂出不同學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並定期檢討及更新相關課程指引。 22.《諮詢文件》建議,於高小與初中階段盡早開展生涯規劃教育,協助學生早日了解自己的興趣、能力、需要和志向,及早為日後選科、升學和就業作好規劃,也讓家長和學校可適時為學生提供升學和就業輔導。新民黨認為,同學每每需要經歷不同的學習經歷,在不同成長階段慢慢摸索,方可真正認請自己的志趣,所以提早開展生涯規劃教育的方向正確。不過,我們認為不宜過早於高小階段開展生涯規劃教育,因為小學生普遍對生涯規劃的概念模糊,他們在小學階段應專注打好中文、英文及數學基礎,自由發展多元潛能,故留待初中階段才開展更為合適。 23.現時大部分學校推行生涯規劃教育,只依賴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學生升學及就業輔導服務,個別學校或會邀請傑出校友回母校分享升學和就業心得,致使不同學校的生涯規劃教育質素良莠不齊。新民黨建議,教育局加強統籌全港中學的生涯規劃教育課程,例如定期檢討並更新相關教材指引,以確保不同機構和學校提供的生涯規劃教育服務水準。 24.此外,本港不少大專生在畢業後會投考政務主任或行政主任等熱門公務員職系,反映他們對投身公務員行列的意欲極高12。因此,新民黨認為,政府有需要也有條件在生涯規劃教育中發揮更積極角色,例如由教育局牽頭,聯同公務員事務局統籌一個涵蓋不同公務員職系的生涯規劃計劃,安排不同政府部門的年青公務員分批定期到訪各區中小學,向學生介紹他們的日常工作、入職條件、晉升前景等,增加學生接觸和了解各公務員職系的機會,使他們作好升學及就業準備。核心科目四變三通識科保留獨立專題探究 25.《諮詢文件》建議,維持高中課程四個核心科目的安排不變,但在不影響課程完整性的前提下,可縮減高中階段四個核心科目的課程和評估,以釋放空間,容許師生採用更深入的教與學模式。新民黨大致上認同專責小組改革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的建議,其中加入更多典籍閱讀元素,有助擴闊學生的閱讀面和培養他們欣賞文學作品的能力,長遠可提高學生整體的語文水平。 26.新民黨認為進一步簡化兩科校本評核的建議可取,但對修訂或刪減中國語文科文憑試聆聽和說話部分的建議頗有保留。雖說粵語是大多數香港學生的母語,但讀、寫、聽、說是學習語文的基礎13,其中聽和說是反映學生溝通能力的重要指標14。倘若當局一刀切取消聆聽和說話卷,恐會破壞中國語文課程的完整性,故我們建議當局先考慮優化兩卷的設計,例如修訂題型及減少題數,讓師生能逐步調適。 27.專責小組建議當局直接向學校傳達:在數學科﹙必修部分﹚基礎課題表現良好的學生,已可在文憑試考獲最高第四級成績,同屬必修部分課程的非基礎課題則是為滿足在數學方面興趣較大或能力較高學生的需要而設的訊息。其次,專責小組也建議學校容許學生選擇是否進行獨立專題探究,而且學生單藉公開試﹙只作答試卷﹚已足以在文憑試考獲最高第四級成績,從而為學生釋放空間,參與更多全方位學習活動,修讀更多選修科目和發展個人興趣。 28.新民黨明白,上述針對數學科及通識教育科的課程改革建議,是為照顧不同學生的學習需要,讓同學更自由地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內容和考評方式。不過,我們憂慮此建議會將能力較高和較低的同學間的學習差異愈拉愈遠,因為成績較好或學習資源豐富的同學不會受此措施影響,他們仍會繼續進行獨立專題探究,以求最佳成績。再者,部分學業成績中游的學生未必能準確判斷自己應否或能否完成額外的延伸學習部分,最終可能做出錯誤的決定,影響日後的升學選擇,最終扭曲了建議的原意。 29.新民黨認為,通識教育科課程為人詬病多年,源於該科欠缺經教育局統一審批的教科書,坊間及校本教材不時被指立場偏頗15、16,而且該科的課程架構鬆散,無助培養學生明辨性思考能力。其次,通識教育科涵蓋六個單元,每個單元均牽涉既多且廣的本地或國際議題。學生為應付文憑試,除了要完成被指「課時及評估方面不合比例」的獨立專題探究外,更需在三年內囫圇吞棗地學習所有單元的內容外,結果難免「吃力不討好」,令他們對不同議題的理解和分析流於泛泛。 30.通識教育科「今日香港」、「現代中國」及「能源科技與環境」等單元的教學內容與其他初中必修科目﹙例如:中國歷史科、地理、科學等﹚的內容時有重疊,令該科列作必修科的必要性成疑。再者,現時大學均已要求學生修畢指定學分的通識教育基礎課程,這類課程多由研讀典籍和深入的導修課組成17,課程架構明顯較中學的通識教育科嚴謹,真正有助拓闊同學的知識基礎,訓練他們明辨性思考的能力。 31.因此,新民黨認為,與其透過讓同學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獨立專題探究,以減輕同學的學習壓力,不如將通識教育科改為選修科,並把單元數量由六個減至三至四個,為同學創造足夠空間,深入掌握各單元的基礎概念,以及了解不同持份者的意見,繼而建立實在且論據充分的論點,做到真正的明辨性思考。透過減少通識教育科的單元數量,既可直接紓緩現時課時不足的問題,也可騰出更多課時讓同學在課堂上,與同儕交流各自進行獨立專題探究時遇到的疑難,一方面為同儕學習提供理想的互動平台,促進學習效能;另一方面讓老師能更全面地了解不同學生的探究進度,適時指導進度各異的學生。「3322」標準只作大學收生參考指標 32.專責小組建議維持大學「3322」成績的「一般入學要求」,並鼓勵大學推出全新的「校長推薦2.0直接錄取計劃」,旨在提高現行大學收生機制的靈活性,以錄取在其他範疇展現才華和能力但未能完全符合「一般入學要求」的學生。新民黨歡迎大學循「校長推薦2.0直接錄取計劃」更靈活地擇優而錄,惟認為專責小組的建議「治標不治本」,對提高增加具備不同才能之學生入讀本地資助大學機會的成效不大。 33.雖然「校長推薦2.0直接錄取計劃」可稍為提高大學收生機制的彈性,但畢竟名額只有兩個,只有極少數在非學術範疇才能出眾的學生可以受惠,至於對個別選修科或學術範疇有濃厚興趣,並在該科考獲佳績的學生始終無法受惠。新民黨認為,如維持「3322」大學入學門檻,部分學生即使在選修科目表現優異,依然可能因在側重考核學生語文能力的個別核心科目中表現未達標而無法升讀大學。 34.香港大學前校長徐立之教授也曾將本港STEM人才「斷纜」的現象歸咎於「3322」大學收生門檻18,並提出大學長遠應取消「3322」最低入大學門檻,以減低學生壓力19。新民黨認同徐教授的建議,大學可放寬「3322」收生門檻,給予不同學系更大的自由度,鼓勵其按各自的實際收生情況考慮錄取在指定選修科目考獲佳績,但核心科目成績未達「3322」門檻的學生,讓他們有機會入讀心儀的學系一展所長,盡可能避免暴殄人才的可能性。清晰界定應用學習科目的定位 35.《諮詢文件》建議,將涵蓋創意學習、媒體及傳意、商業、管理及法律,服務、應用科學、工程及生產六個學習範疇的學習科目推廣為有價值的高中選修科目,透過將此類科目定位為可與文憑試甲類科目的學習發揮相輔相成,鼓勵更多具有良好學業能力的同學選修。新民黨認同應用學習科目固然有其存在價值,對配合當局推行生涯規劃教育,照顧同學多樣性,支援同學多元出路等均非常重要。不過,我們對於專責小組的建議有一定保留。 36.新民黨留意到,現時本港學業成績優異的中學生大多有意在大專院校主修醫學、法律、金融或商業等學科,由於大學目前對應用學習科目的認受程度不一,更甚少有學系將此類科目列為指定科目,故在高中階段選修應用學習科目對他們日後報讀心儀學系沒直接幫助。因此我們認為,《諮詢文件》建議當局以成績優異同學為目標受眾的推廣工作的成效將不甚理想。 37.新民黨認為,當局應鼓勵更多大學學系對文憑試甲類科目和應用學習科目「一視同仁」,提高其認受性20,藉以提高同學選修此類科目的誘因。有見及此,當局應更明確區分文憑試甲類科目與應用學習科目的定位,透過更針對性的推廣活動,鼓勵在初中階段已對非學術型的實踐學習或職專教育萌生興趣的同學選修應用學習科目。當局也應適時檢討有關課程,並適度整合或刪減選修退修率持績偏高、學生人數及教學回饋持續偏低的科目,提高本港中學職專教育的課程水平。確保STEM教育資源用得其所 38.專責小組認為,STEM教育背後的理念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包括但不只局限於科學、科技、工程和數學四個學科的知識﹚,建立以科技為主導的二十一世紀能力。因此,《諮詢文件》強調,所有學生均應該獲得STEM教育,接受STEM教育絕不應是少數科學或數理能力較佳學生的專利。新民黨認同此STEM教育理念,在資訊科技主導全球經濟發展的二十一世紀,掌握STEM思維和技能無容置疑有助提高青年人的競爭力。 39.新民黨認為,縱然STEM教育不只涵蓋數理和工程的知識,但中小學生擁有良好數理基礎無疑是推動普及STEM教育的三寸之轄。礙於目前STEM並非一個獨立科目,我們建議教育局向全港中小學提供更清晰的課程框架和指引,鼓勵學校透過設計多元化的教學活動,提高學生對數理科目的興趣,並由淺入深地將STEM概念逐步融入校本數學、科學及資訊科技課程,既助學生從小打好STEM基礎,也裝備他們應付日新月異的創新科技發展。 40.《諮詢文件》建議,中小學均宜委派教師擔任STEM統籌人員,並由教育局負責提供全面培訓,協助學校制訂校本STEM教育政策。新民黨同意有必要提升校長和前線教師的專業能力,協助他們設計和推行STEM學習活動,並善用「全方位學習津貼」等資源,採購合適的教材或師資有保證的課程,以提升STEM教育教學表現。此外,專責小組建議在全港各區設立地區STEM資源中心,為個別有需要的學校提供支援。新民黨不反對當局增撥STEM教育資源,惟認為當局必須制訂一套客觀和透明的績效指標,定期評估增撥資源是否有助提高教學效益,以確保資源用得其所。 總結 41.總體而言,新民黨認為專責小組未能準確為本港中小學課程的積弊把脈,《諮詢文件》提出的多項建議或是過於空泛,缺乏具體細節;或是搔不着癢處,未有對症下藥,實難以回應「全人發展」、「照顧學生的多樣性」、「多元出路」及「STEM教育」四大範疇的改革需求。我們促請當局深思:改革以考試為主導的教育制度、更積極參與統籌生涯規劃教育、清晰界定職專教育的定位、通識科改成選修科、取消「3322」大學收生最低門檻、引入STEM教育資源衡工量值機制等建議的可行性,大刀闊斧地制訂真正有助學生達至多元和全人發展的課程。 二零一九年七月 1 3 5國際學校本地生比例續增至25%6所學校人數佔逾半,頭條日報,2019年4月11日, 7新通識課本錯漏多觀點被質疑預設立場,星島日報,2018年7月9日, 9八大千三學生退學人數比率創九年新高,星島日報,2019年2月28日, 11港大民研「港人」身分認同感創08年以來新高,頭條日報,2018年6月19日, 13葉聖陶(1980)。聽、說、讀、寫都重要。《語文學習》,1980,(7) 14區婉儀(2014)。《由聽說能力至話語能力》, 16齡記通識書偏頗網民憂荼毒學生,文匯報,2017年9月8日, 18徐立之對大學門檻維持「3322」感失望,頭條日報,2019年7月9日, 20八大改計分應用學習認受增,文匯報,2017年11月7日, 2 4禁蒙面首3日被拘者55%學生整體未滿16歲被捕佔比3%飈至一成,明報2019年10月9日
新民黨 就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長遠減碳策略公眾參與」的回應  
  政策倡議     2019 年 9 月 20 日
6.根據環保署的最新數據,本港2017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較2016年微跌約2.46%。其中,發電是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佔整體排放量的65.4%,其次為運輸,佔17.8%,而廢棄物則佔6.9%1。人均碳排放量亦由2016年的5.7公噸減至2017年的5.5公噸2。雖然數據有輕微改善,但與環境局在2017年初訂下的目標,即2020年及2030年的人均碳排放量,分別要少於4.5公噸及約3.3-3.8公噸的目標3,相距甚遠。 7. 既然發電和運輸是本港首兩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長遠減碳策略必須對這兩個範疇提出針對性的措施。 8. 根據政府的政策,當局在1997年已決定不再興建新的燃煤發電機組,並透過改變發電燃料的組合比例,逐步以較低碳排放及零排放的燃料,取代燃煤發電。環境局的數據顯示,在2020年左右,天然氣將滿足全港50%的電力需求,而煤和其他非化石燃料各佔25%4。另外,當局亦透過上網電價計劃,推動發展可再生能源,又透過稅務優惠、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綠色建築認証等措施,鼓勵節能。 9. 運輸方面,根據機電工程署2017年運輸界別能源消耗的燃料類別統計,有81%車輛使用油及煤產品、15%使用煤氣及石油氣、4%使用電力。為了減排,政府一直採取鐵路為主,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為輔的策略。除了規劃新的鐵路支線外,當局透過使用新型車輛、環保渡輪和柴油電動船,並在新市鎮和新發展區營造單車友善的環境等等,減少碳排放。 方案一 17. 由於可再生能源的供電量隨環境因素而波動,即使以專屬線路接駁,本港的電力公司仍需覓地建立本地儲能設施,以確保供電穩定性。由於本港土地供應短缺,尋找適合地點建立儲能設施的難度不容忽視。 18. 我們亦留意到,由於內地各省市現時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殷切,香港在尋找零碳能源時將有一定難度,採購時的價格亦會被推高,令電力成本上升。 方案二 19. 基於技術上的限制,落實方案二需建立新的電網。據中電的回應指出,興建新電網存在數個有待解決的技術問題。 20. 首先,本港的電力公司能否確保接駁廣東電網後,穩定性仍保持在99.999%的水平,是極重要的考慮因素。 21. 其次,興建新電網需要由內地相關部門配合,例如進行收地以興建架空電纜,因此能否落實方案很大程度取決於特區政府能否與鄰近城市取得共識。 22. 同時,當局於2014年就《未來發電燃料組合》諮詢公眾,當時大部份市民對內地網電的穩定性有一定保留。當局必須向公眾詳細解釋重新建議輸入內地網電的理據。 23. 早於2015年,新民黨已要求政府就從內地引入更多可再生能源及核電的利弊,進行研究及分析,並公布相關數據,確保公眾對相關議題有充份及全面的討論。我們對於當局至今仍未有具體建議表示失望。 24. 公眾參與文件指出,若希望在2030年後實現更長遠更高的減碳目標,區域合將作發揮關鍵作用。 25. 新民黨認為,依賴區域合作以減少碳排放,變相將本港減碳的責任轉嫁廣東省及內地其他省市,做法並不理想。我們認為應以本地的減排措施作優先,在評估其成效後,再考慮區域合作的方向。 26. 政府在兩電的《管制計劃協議》中,引入「上網電價計劃」,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小規模分散式電網,再將產生到的電力,賣給兩電,而兩電每年可獲最多0.05%額外回報,及對接駁個案數量提供額外0.0025%接駁獎勵。 27. 我們認同計劃的原意,但認為有改善的空間。根據環境局本年初在立法會就議員質詢的回應,自2018年10月計劃開始至同年底,短短三個月內,中電已接獲1,400宗申請,反應踴躍。雖然中電沒有拒絕任何申請,但以當時所批准的約160宗申請中,全部個案所批出的發電容量皆較其申請為低,高達37%個案的申請發電容量減幅超過70%。局長解釋,因部份申請系統所在地點在現存電網覆蓋範圍外、只設有基本供電設施,相關供電容量未能支援其申請的電力容量,或預期在接駁後,會令電壓提升,影響供電的穩定性,因而要調整發電容量7。 28. 另一方面,對於一般市民而言,太陽能板的安裝和保養成本高,也要符合屋宇署的相關法例,可能減低市民參與的意欲。 29. 根據理工大學一項有關發展太陽能光伏發電的可行政性硏究,本港有超過23萬棟樓宇適合安裝光伏太陽能系統,每年可生產達46.74億度電,相等於香港全年總用電量的10.7%,每年可減少排放300萬公噸溫室氣體8,証明太陽能發電在本港尚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30. 我們認為,「上網電價計劃」有檢討的需要,例如考慮以提高兩電在計劃中的額外回報方式,鼓勵兩電增加鋪設新電網和提升現有電網的電力容量的投資。同時,亦可考慮成立跨部門的諮詢及申請平台,為市民提供技術和意見支援,並考慮放寬在小型屋宇或層數較少的樓宇天台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不高於2.5米的限制,以便吸納民間的資源,促進計劃的成效。 43. 新民黨重申,政府要盡其應有責任,制訂清晰的減碳目標及政策方向。政府應盡快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讓社會深入討論,同時加強與持分者的溝通,減少不同界別之間的分歧。 44. 另外,在考慮區域合作之前,政府應盡力探討本地可發展的可再生能源,希望鼓勵更多香港市民為未來一代著想,共同肩負減少碳排放的責任,以應對全球暖化。 2019年9月 1按排放源劃分的香港溫室氣體排放量: 3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30+: 6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2018年11月26日的會議: 9 2019至20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第165段: 11明周文化,2017年10月27日,“綠色建築評核制度未普及九成申請者是大發展商”。
新民黨 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 害個案」諮詢的回應  
  政策倡議     2019 年 8 月 16 日
4. 現時,除了謀殺和誤殺罪外,當局主要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下稱《條例》)或《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1來處理受虐待或忽略的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的罪行。 5.兒童或易受傷害成人(例如長者等)受虐或忽略照顧引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的個案,在香港並不罕見。根據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的數據,在2006至2015年間,本港有48名兒童因遭父母或親屬襲擊致死的個案2;而按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的數字,2017年共錄得947宗虐兒個案3,情況極不理想。 6.雖然社署未有易受傷害成人因受虐或忽略照顧引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的統計數字,但按該署的其他統計資料,自2013年起,每年有數百宗長者受虐待的新呈報個案4,情況不容忽視。 7. 在處理這些案件時,執法部門遇到不少困難。首先,由於受害人是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他們可能因為年紀太輕、太害怕、精神有缺損,甚至已經死亡,而無法作供,難以親身指證犯案者。其次,疑犯亦可能保持緘默,不肯合作,又或是向知情的家人施壓,使他們保持緘默,袖手旁觀;亦有可能出現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指控,意圖推卸責任等情況。再者,由於受害人有可能長期受虐,身體上有多處傷口,醫護人員可能難以判斷致死的損傷。在這些情況下,不論執法人員,還是醫護人員,也難以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是哪方責任,為避免司法不公,只能釋放疑犯,或改控「疏忽照顧」等較輕的罪名。 8. 近年判刑最重的案例,是一名事發時只有7歲的女童因被疏忽照顧和虐待,令腦部永久受創,變成植物人。其母被控忽略兒童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合共判囚15年3個月,其父則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4年半。主審法官明言,父親知道女兒明顯病重,卻配合太太向警方提假證供,完全罔顧女兒的福祉5。 9.《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最高罰則為監禁10年,曾被法官批評為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並要求檢討6。 15. 擬議的草案中,包含了不少法律詞彙,為了使公眾對這些詞彙有更清晰的理解,我們建議法改會多作解釋– 16. 「易受傷害人士」:按法改會建議,「易受傷害人士」指「16歲或以上而符合以下說明的人:該人保護自己免遭非法作為對待或忽略的能力,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身體或精神殘疾、疾病或衰弱)而顯著受損」。我們認為,此定義可能沒有考慮到因受傷或病患,而短暫地成為易受傷害的人士,建議法改會考慮進一步釐清定義。 17. 「嚴重傷害」:我們注意到,英國及新西蘭對「嚴重傷害」一詞,皆有詳細的描述,讓法例更為清晰。法改會在諮詢文件中解釋,為了避免南澳洲因為「嚴重傷害」的定義問題,令法院在判案時遇到困難,而建議在是次修例中,不定義「嚴重傷害」一詞,並交由法官及陪審團在個別案件中作出裁斷,以保留靈活性。 18. 我們理解法改會的出發點,但同時希望指出,南澳洲政府在2018年修訂其法例(CriminalLawConsolidation(ChildrenandVulnerableAdults)AmendmentBill2018)時,只刪除了「嚴重」一詞7,但仍對「傷害」一詞保留了一個較廣義的定義,即身體或精神傷害,並包括對某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身體、精神或情緒上的福祉或發展造成的損害(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8。 19. 我們憂慮,在缺乏定義的情況下,即使公眾知悉懷疑個案,也可能對受害人是否已受到「嚴重傷害」及應否舉報,存有疑問,不利法例的推行。我們認為,法改會最低限度應說明「嚴重傷害」是指除了一般人理解對身體上的傷害之外,是否還包括精神上、情緒上,或因不同原因而受剝削的情況(例如被迫長時間工作),以平衡法院解釋法例的空間和公眾理解法例的需要。 20. 「照顧責任」:我們注意到,法改會在解釋誰負有「照顧責任」時,提出採用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同一住戶的成員」為基礎,並解釋不會排除在適當個案中,對例如家庭傭工或護老院職員控以有關罪行,因為他們可被理解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及╱或與受害人是同一住戶的成員。 21. 由此,我們關注,除了家庭傭工或護老院職員之外,兄弟姊妹、其他親人、學校老師、補習老師、保母等,與受害人同樣有頻密接觸的人,亦有可能被理解為負有「照顧責任」,法改會有必要針對「照顧責任」適用範圍作解說。 22. 「沒有採取步驟保護當事人」:法改會提出「沒有保護」罪的其中一個定罪元素,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人是否本來可以,而且應該試圖保護受害人,但卻沒有採取行動。至於甚麼行為會被視為保護當事人的步驟,法改會則沒有說明。 23. 就此,法改會在立法會的司法事務委員會上,多次強調只要這些步驟合理便可,並指出法例要保留靈活性9。我們認為,即使不將合理步驟寫進法例,也應該嘗試多以過往的案例,或者指引說明,讓公眾更清楚其責任。 24. 我們亦關注,被告人可能受制於其他因素,例如:護老院職員因其受僱的身份,或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因同樣受虐及╱或受壓,難以挺身而出;甚至被告人因年紀太輕10,不懂處理而誤墮法網。 25.法改會建議的「沒有保護罪」只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况,可能不夠全面。在上文提到的女童受虐變成植物人一案中,其班主任在作供時承認先後兩次發現女童受傷,但卻沒有報警或通報教育局11。而在另一宗女童遭虐待死亡個案中,女童的老師被揭發在事發四個月前已留意到女童身上有傷痕,拍照及撰寫報告後,交予校長及校監,但卻未有通報教育局及警方12。我們認為,學校老師是與學生有「頻密接觸」的人,過往的案例亦證明他們大可能留意到不尋常的情況,法改會應適當地考慮「沒有保護」罪的涵蓋範圍。 26. 另外,雖然教育局在兩宗案件後,已更新了《學校行政手冊》內,有關識別虐兒的指引,但始終未有要求學校強制舉報。我們認為,當局應考慮全面檢討指引,研究落實強制舉報。 2019年8月 1只適用於受害人為精神病院病人的案件。 2ChildFatalityReviewPanel(May2019),ForthReport(forchilddeathcasesinHongKongin2014and2015),Chart8.6.3. 5星島日報,2018年6月30日,“林林母重囚15年法官直斥冷血兇殘父妨礙司法判監四年半”。 6同上。 7Government of South Australia, Changes to child protection laws: 92019年5月27日,立法會司法事務委員會會議。 10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66章)第3條,只有10歲以下兒童有「不能犯罪」的推定。10歲以上的人士皆負有刑事責任。 11文匯報,2018年6月30日,“老師兩見負傷幼園未報警無通報”。 12明報,2018年3月28日,“傳真社:幼園早悉臨臨滿身傷痕校長稱未發現傷痕被指曾簽傷勢報告”。
新民黨就「提升香港動物福利建議」諮詢文件的回應  
  政策倡議     2019 年 7 月 31 日
8. 《條例》自1935年11月起生效,是保障動物權益、遏止虐待動物的重要法例。《條例》就殘酷對待動物,包括虐待、疏忽照顧、不適當地運送、打鬥、動物進口等行為訂定刑罰,並列出獲授權人士在逮捕、檢取、進入和搜查的權力等。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9. 現時的《條例》是以1911年的英國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ofAnimalsAct1911)作藍本,自1935年生效至今已超過80年。當局分別在1950年、1979年及2006年對《條例》作出修訂,但皆以加重罰則為目的,並沒有對內容作出檢討。 10. 當局在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5月份的會議中提到,由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每年大約有300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懷疑個案。經調查後,涉及刑事成份而成功檢控的個案共有47宗。 11. 可見,虐待動物雖然是嚴重罪行,但卻時有發生,例如早前有狗隻被主人虐待,雙耳被剪、左眼插傷及雙腳韌帶斷裂1;也有狗場場主被懷疑假借收養動物來斂財,並無妥善照顧所收養的動物,令場內有至少36隻貓狗遭餓死,餘下的則非常瘦弱,危在旦夕2。我們認為,這些殘酷虐待動物的行為,實在令人難以接受,新民黨予以譴責。 12. 事實上,目前有超過10條與動物有關的法例,部份也和《條例》一樣,實行數十年也未有修訂,而且這些條例並非從動物福祉的角度出發,只以保障公眾及公共衛生為前提。如果要反映「動物福利」的概念,這些法例應否一併檢討,甚至整合?社會大眾又是否對動物實行更多方面的保障,有充分的準備? 13. 按現行機制,動物福利分別由三個政府部門負責。漁護署負責監管動物的權益,香港警務處(下稱「警方」)負責執法。兩者均會就《條例》進行調查及檢控,而食環署則在處理動物屍體方面提供協助。 14. 警方自2011年10月推出「動物守護計劃」,透過與漁護署、食環署、愛護動物協會、香港獸醫學會及其他關注動物組織之間的合作,從教育、宣傳、情報收集及調查四方面打擊虐待動物3。 15. 另外,愛護動物協會亦設有專責調查虐待動物個案的部門,提供調查、救援及巡查等工作,並會配合執法人員,協助將虐待動物者繩之於法。據統計,愛護動物協會每年平均收到逾700個要求調查懷疑虐待動物的個案4。 16. 雖然警方已於全港所有設有刑事調查隊的22個警區設立調查隊,並透過「動物守護計劃」專責處理虐待動物案件,但設立正規的動物警察隊伍編制,仍是不少愛護動物團體、議員和公眾人士的訴求5、6。 21. 義工或因而負上刑責—局方表示,引入謹慎責任後,餵飼放養動物(例如地盤及店舖的貓)的主要餵飼者要履行妥善照顧動物責任。有意見擔心,餵飼流浪動物的義工同樣會被視為對該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如該動物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義工會被視為違反謹慎責任11,誤墮法網。 22. 檢控配套不足—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當局如要控告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沒有合理地向動物提供某些事物,而導致動物受苦的話,要由獸醫作專家證人,惟坊間願意作辯方證人的專家不足,警方也未必有足夠的相關知識處理,漁護署亦可在未經主人同意下銷毀動物屍體。這些情況皆有可能令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失去公平審訊的機會,故有意見認為當局應先完善現行檢控機制及配套後才修例12。 對諮詢內容的回應 23. 認同部份諮詢內容—我們原則上同意把殘酷對待動物列入公訴程序罪行,並加強執法。 24. 提高罰則的作用有限—我們關注,《條例》自2006年修訂罰則以後,虐待動物的案件數字並沒有回落。按2012至2018年的數據顯示,2013年相關案件達到171宗,雖然之後兩年有所減少,但2015年以後,又有增加的趨勢。 25. 按現時的罰則,即最高罰款20萬及監禁3年,已較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重,例如日本、美國加洲、新加坡等。但過往經《條例》定罪的案件當中,最重的判刑只是監禁16個月。我們憂慮,即使今次修訂再次加重刑罰,也只代表一個象徵式的數字,沒有實際意義,未能提升阻嚇力及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情況。 26. 增設實務守則的影響—雖然漁護署就屠宰魚類、海鮮或禽畜的實務守則仍在草擬中,暫未公佈細節,但表示其方向是以電擊方式將動物電暈才宰殺。 27. 對此,業界已表明反對,有意見認為魚類、海鮮或禽畜要活劏才理想,否則會破壞品質,消費者難以接受;也有意見擔心街市魚檔多積水,用電撃會對魚販構成危險13,我們認為當局的政策要顧及業界的實際情況。 28. 全面執行對業界運作及食物成本的影響—參考歐盟及英國的經驗,屠宰魚類、海鮮或禽畜的守則繁多而複雜。以歐盟為例,單是對不同魚類也有不同的電暈及屠宰方法14;英國則對被屠宰動物的種類、重量、方法、每日屠宰上限,皆設有嚴格的指引15。我們關注,如果香港落實類似的實務守則,將會無可避免地影響業界的日常運作、成本和供應,最終會令食物價格上漲,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29. 對科研機構的影響—本地科硏機構會以動物作實驗,這些事宜也受《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340章)規管。我們關注,動物實務守則會否對現有的硏究構成影響。 30. 提高社會對動物福利的意識—從過往的案例顯示,很多受虐待的動物在案件被揭發時,已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如果執法部門可以及早介入,便可以減輕動物所承受的痛苦,避免犧牲無辜的生命。因此,我們認同賦予政府人員更大的執法權力。 38. 新民黨贊同推廣愛護和保護動物的政策,但當局應同時考慮本地社會的文化、習慣和風氣,並建議透過更多宣傳和資源投入,向公眾宣揚保護動物的訊息。 2019年7月 1經濟日報,2019年5月17日,”網上領養唐狗女男文員疑施虐被捕”。 2星島日報,2019年4月29日,“「貓狗煉獄」發現36屍倖存110隻逾半命危疑受虐三四月無人餵飼餓死”。 3香港警務處,動物守護計劃: 5立法會,“有關動物福利及殘酷對待動物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9SeeArticle32oftheAnimalandWelfareAct(2006): 11明報,2019年5月5日,“修訂動物法從刑罰出發,動物真的受益嗎?”。 12蘋果日報,2019年5月12日,“大律師:應先完善檢控配套”。 13信報財經新聞,2019年4月29日,“當局擬引電擊劏海鮮降痛楚檔販稱荒謬” 14EuropeanFoodSafetyAuthority,“FishWelfare”: 16東方日報,2019年4月27日,“全球最重刑政府擬修例虐畜可囚10年罰200萬” 17立法會財委會審核2018-19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123-125頁。
新民黨對《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眾諮詢》的意見書  
  政策倡議     2019 年 7 月 10 日
7. 在是次的建議修訂下,非候選人及其選舉開支代理人在互聯網(包括社交媒體)上發布選舉廣告招致電費和上網費可獲豁免,此建議同時適用於個人和團體。 8. 互聯網已成為市民日常發表意見的主要渠道,新民黨認同選舉法例應與時並進,調整對選舉廣告的規管,平衡市民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利。在參考海外經驗後,新民黨原則上認為當局放寬規管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的建議可取。 9. 雖然當局指出獲豁免的選舉開支遭到濫用的空間有限,但新民黨認為,只以電費及上網費作為豁免標準,無法辨別發表意見的人士是否帶有促使或阻止候選人當選的目的,亦未有將訊息發布的數量列入考慮因素。 10. 我們建議當局考慮參考海外做法,研究加入向公眾披露姓名地址的要求,提高選舉過程的透明度。 11. 我們亦建議當局在下一個選舉周期結束後,就相關安排進行檢討,確保新安排不會被嚴重濫用。 12. 是次修訂只針對第三者發布的訊息,並未釐清候選人在個人社交網站或社交平台發表非選舉訊息的責任。例如候選人在已經申報的網絡帖文上,回應網民相關的留言,未必一定具選舉或政治目的,但是否視作選舉廣告,或是否需另作申報等仍屬灰色地帶,當局應進一步檢視相關問題。 30. 就上述所提出的個案,我們曾向選舉事務處查詢,但並未有明確的回覆,因此希望當局能釐清有關選舉廣告的定義。 31. 此外,新民黨亦對申報網站有下列的建議: 2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12(10)條。 4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新民黨 就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四次報告提出的建議 作出回應  
  政策倡議     2019 年 5 月 31 日
9.平等機會委員會指出歧視能夠分為「直接歧視」以及「間接歧視」3。 10.「直接歧視」:指因某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受到較差的待遇。 11.「間接歧視」:指施加相同條件予所有人,但該條件是會對某類人士構成不公平的情況。 12.了解歧視的根源,對於促進平等及消弭歧視有重要作用。在社會學上,歧視的概念與偏見有密不可分的關連。偏見泛指因錯誤及缺乏彈性的認知而衍生對特定組群及個人的負面態度4。歧視往往因為偏見而產生,而歧視行為則牽涉對另一組群或個人作出不適當行為,甚至不公平對待。 香港現況 託兒 13.在現時的政策框架中,對託兒服務欠缺重視及規劃,導致本港的託兒服務長期不足,變相剝奪女性在生育後重返職場的機會。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曾就託兒服務情況進行公廳會,有意見指現時託先服務是未能完全供應足夠服務予每年六萬名的出生嬰兒5。 14.以「暫託幼兒服務」為例,各區有不同的服務名額,但其實較有需要的遍遠地區如離島區及深水埗區都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使用率分別達75%及73%。政府於2011年將「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常規化,但其實計劃與暫託服務有相若的問題。最新數字顯示各區有53個名額,但使用人數是數百人,反映出香港的婦女於幼兒服務上其實未有足夠的支援6。 15.有研究指出,現時未滿2歲的兒童照顧人手比例為1:8及2歲或以上的1:14,而服務未有就社會情況作出改善7。另外,現時有部分的託兒服務的地點較遠離學校及居所、學校及服務時間又欠協調。照顧者的工作時間過長,薪酬低下,令照顧者及被照顧者都未能得到需要8。 16.在增撥資源外,新民黨一直要求政府應從規劃著手,加強及改善託兒服務,包括在新落成公共屋邨預留空間,作託兒服務之用。 婦女勞工權益及薪酬待遇 17.根據扶貧委員會的報告顯示,女性整體上於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的貧窮率(15.3%)仍高於男性的14.0%9。 18.在兩性收入比例方面,我們可見女性收入平均比男性低。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顯示,2016年男性收入中位數比女性多出3,000元10。另外,收入10,000以下的女性整體是相比男性為多;相反。收入10,000或以上的皆以男性為多11。 19.現時的勞工法例對需要照顧家庭的婦女造成不公。統計處資料顯示,有約360,000名婦女從事每周低於35小時的工作,而當中有約四成的婦女是因家務、學業而令整體就業彈性下降。在現時《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規定(俗稱「418」規定)下,因家庭崗位所限而從事零散工作的婦女,無法享有法定假期、有薪病假及年假等基本勞工福利。新民黨認為,現時的情況不能接受。 少數族裔婦女 20.少數族裔婦女現時面對性暴力及就業等問題,有少數族裔接受訪問時提到性暴力對於她們是較普遍遇到的事,但往往因文化或社會地位問題而不敢發聲12。 21.有少數族裔婦女指出,她們於香港能接受教育的機會不多,令他們的就業機會也因此而受到限制。 22.雖然政府制訂了「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目的為少數族裔人士於升學及職場上能夠受到較公平的對待。但比較本地學生,少數族裔仍受制於程度及環境上的分別,婦女們於職場上仍是受到歧視。 23.政府於不同的層面上也有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但有數字顯示於2017年,求職上的免費傳譯服務只被使用過20次,顯示服務對少數族裔的效用有限13。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應評估各政策對少數族裔的效用,以便能夠為他們提供最好的服務。 24.《種族歧視條例》為不同種族人士於僱傭、教育等不同方面都提供法律保障。但有團體指出,申訴種族歧視的門檻高,令少數族裔未能夠有應有保障。有案例指出,警察未提供相等服務予少數族裔人士,令他們於受到歧視;甚或攻擊時都未被保護14。 離異家庭 25.2016年離婚率達17,196宗,依然是處於高企的位置,相比1991及1996多出一倍15。 26.政府早前提議推出「父母責任模式」,表示父母是有責任共同撫養兒童,必需為兒童的利益為依歸。而香港現時提供的服務,如共同探望地方,配套並未足夠,單親媽媽亦因而未受到應有的服務和保障。 27.在新加坡,法院要求父母應於離婚前,為子女得教育、撫養、經濟支援等作出適當的安排,否則不可離婚。而離婚後,若父母未能就瞻養費、探望權等作出協議,所有安排是由法院栽定16。香港相反於這類的規管上卻未有足夠的法律支持及跟進。 28.現時香港雖有法例規管贍養費事宜,但有不少單親媽媽表示她們被拖欠贍養費,反映法例存在漏洞。有報章指出,有單親媽媽被拖欠瞻養費同時,社署卻持續於其綜緩金額扣除瞻養費的金額,令她生活陷入困境。這案例反映出單親媽媽雖然於法律上是應得到瞻養費,但政府卻未能完全確保她們是否得到瞻養費17。 性暴力 29.2017年新呈報的虐待及性暴力個案分別為3,128及967宗,整體上相比2007年的6,404及797宗為少,但這些罪案仍然高企,受害人亦大部分為女性。 30.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只是保障有關特定人士,例如是僱傭、教育、服務等,而其他層面上卻備受忽略,反映出《性別歧視條例》存在法津漏洞,未能有效保障婦女。 31.政府在處理性暴力的案例時,應同時鼓勵婦女遭受性暴力時發聲。有不少報導指出,女性遭受性暴力時,有不少是選擇啞忍。 32.於日本及內地等地方都有設立「女性專用車廂」,希望減少女性在車廂內受到性侵犯的情況。我們認為港鐵可研究有關方案,在香港試行女性車廂,以示對女性的尊重及加強對女性的保障。 政治 33.近年香港於「聯合國性別賦權指標」一直處於較前的位置,反映香港女性於政治參與度是有著較平等的待遇。 34.隨著時代的進步,女性的地位及待遇較過往改善。女性勞動人口釋放,於各行各業的女性人數都有所上升。以政府工作為例,女性首長級職級由2001/02年的23%升至2015/16年的34.6%18;而高級公務員職位更有約一半是女性。 35.有報導認為加拿大是值得我們參考的地方,當地政府每個部門都就性別同等作出適當措施。而當局亦會定期分析政策的成效並作出有需要的改善,務求女性能夠有更平等的對待19。 37.作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的締約方,香港政府有責任盡力促進兩性別平等,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加強支援弱勢社群中的婦女。新民黨希望本屆政府能夠正視現有政策措施上的不足,與社會不同界別合作,改善女性權益。 2018年4月 1平等機會委員會–公眾對香港傳媒描述女性得手法的意見調查 3《性別歧視條例》 6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開支預算 8「照顧者的支援」民間白皮書 10兩性收入差距無改善低收入女較男多一倍職工盟促政府改善 12【婦女充權】 居港印度媽媽助同鄉婦女維權:我要她們不再質疑自己 14 16在新加坡離婚時有關孩子撫養的法律規定 18最高級官員 女性佔近半
新民黨 《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公眾諮詢 意見書  
  政策倡議     2019 年 4 月 16 日
7. 建議適用於美容及健身服務的消費合約,但不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三種服務中任何一種服務的商戶;指定場所3的美容服務;以及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及指定場所4提供的健身服務。 10. 以書面形式提供指定資料6,包括「取消合約通知書」7。如商戶未能遵循提供指定資料的規定,冷靜期將延長至訂立合約後最多三個月。 12. 商戶可從退款中扣除消費者在冷靜期內享用了的服務的收費,但該收費須參照合約的總金額按比例計算。 14. 就商戶在合約取消後沒有退款的情況,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但當局鼓勵消費者要求消委會作出調停、或透過信用卡退款保障機制申請退款,然後才考慮要求當局執法。 15. 海關關長可調查懷疑未有提供指定資料或退款的個案;亦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商戶作出糾正或停止再犯。商戶如對執行通知有異議,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3. 市民如遇到不良銷售手法,可要求消委會介入調解。根據消委會的數據顯示,該會在2017-18年度共接獲25,858宗投訴,當中有14%是有關商戶的營商手法,另有17%有關價格爭議。 24. 投訴涉及的行業方面,有關電訊服務及旅遊事務行業,分別佔整體投訴的12.2%及10%;而商經局建議規管的美容及健身行業,則佔整體投訴的4.4%及3.3%。 25. 消委會又特別提到,近年網上購物服務發展迅速,相關投訴數字已創新高,共有4,427宗20。 26. 由於消委會並無調查及執法權力,故嚴重個案會交香港海關處理。現時,處理不良銷售手法的條例主要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下稱「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27.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2017年,本地的美容業機構約有10,200間,僱用約38,800人;而健身中心(包括連鎖、非連鎖及瑜伽)等,則約有640間,僱用約4,270人21。 28. 設立冷靜期的原意,是讓消費者可在簽訂合約後,有機會在不受商戶游說和壓力下,認真閱讀合約條款、徵詢第三者意見,重新思考自己是否需要該些服務,並享有取消合約的權利,是保障消費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36. 由於商經局建議只規管預繳3,000元或以上的服務合約,有意見擔心商戶會將原來一份合約分析成多份低於3,000元的合約,或以獲豁免的服務合約作招徠,再「贈送」一些本應納入規管的服務,藉以避開冷靜期27。 37. 另外,對於當局並未建議把網購納入規管,有意見認為,現時市民已可在網上商店購買美容服務,擔心這類方法將會更為普遍,成為擬議法例的漏洞28,亦有意見擔心商戶會透過「網上入會優惠」等手法,引誘消費者以網購方式購買服務,試圖繞過條例29。 38. 雖然網購可能牽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未必是本港法例所能處理。但有鑑於把網購排除在適用範圍以外,可能會造成漏洞,既然海外司法管轄區亦有先例,當局應硏究把本地網購公司納入規管。 39. 商經局以美容及健身行業的投訴數字較多、牽涉金額較高為由,建議強制這兩個行業設立冷靜期,但投訴數字未能反映事實之全部。根據消委會2013-2017年的投訴數字,儘管接獲的個案正在減少,但電訊業的投訴仍然是所有行業之冠。而時光共享、旅遊和婚禮服務合約,同樣接獲不少投訴。因此,當局長遠應考慮將這些行業列入擬議法例的適用範圍。 40. 有意見認為,非應邀合約、遙距合約(包括網購)、及時光共享合約,也應受法定冷靜期規管。現時建議只規管美容及健身行業並不足夠。 41. 設立冷靜期的原意是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防止消費者受不良營銷手法影響。但當局在諮詢文件中,約束運用威嚇手法向消費者施加不當影響的商戶,有可能令冷靜期對打擊其他不良營銷手法的效力大減,有意見認為做法過分偏坦商界,未有充分平衡公眾利益30。 47. 公眾普遍期望政府設立冷靜期,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問題在於如何釐訂適用範圍及執行細節,以平衡消費者和業界之間的利益,並堵塞現有建議的漏洞。我們建議: 七個曆日冷靜期和14個曆日退款期 48. 就冷靜期日數而言,當局建議的兩個方案其實對商戶的分別不大,因為第一個方案(即三個工作日冷靜期)如碰上非工作日,實際上最長可有五個曆日,只比第二個方案(即七個曆日冷靜期)少兩日;但對消費者而言,確實多了考慮的時間。就退款期而言,考慮到商戶的現金流、行政工作需時處理的問題,理應給予較長時間處理退款。故此,我們贊成七個曆日冷靜期和14個曆日退款期的選項。 51. 商經局建議只涵蓋3,000元或以上的合約,並稱按過去的投訴數字反映,這個金額已可涵蓋九成的投訴,與消委會建議的500元,又或是其他海外司法區的情況相距甚遠。 52. 事實上,單憑投訴個案所涉的金額,未必能反映實際情況。因為金額較低的交易,即使涉及不良銷售手法,消費者為免麻煩,多傾向放棄追討,如果當局堅持只涵蓋一個相對高的合約金額,有機會鼓勵了不法商戶抓著消費者的心理,游說消費者簽下多張3,000元以下的合約,造成制度的漏洞。相反,降低合約預繳金額可減低商戶分析合約的誘因。 54. 新民黨認為,在衡量現實情況、公眾及商界訴求後,有須要實施冷靜期,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同時,亦要顧及商戶在運作上可能遇到的困難。 55. 商經局提出的方案,雖然是一個起步點,卻不夠全面,我們促請當局在諮詢期內,聽取更多意見,完善方案。 56. 我們亦注意到,有聲音要求成立一個公營機構,負責有關冷靜期的調查及執法工作,加強對不良商戶的阻嚇力。我們認為,這些訴求可以在法定冷靜期正式實施,了解實際情況後,再作跟進。 2019年4月 1消費者委員會,「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硏究報告」: 3即公立醫院和診所、政府營運的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慈善團體,及在酒店和住宅物業內的會所。 4即公立醫院和診所、政府營運的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慈善團體,體育總會、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及在酒店和住宅物業內的會所。 5即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日子。 6即商戶名稱、地址及聯絡方法;訂立合約的日期及冷靜期終止的日期;產品資訊;付款方式;消費者在法定冷靜期內取消合約的權利;取消合約的方法,包括提供「取消合約通知書」;消費者需繳付的金額,以及在取消合約時需就已享用服務而繳付按比例計算的每項服務費用;及取消合約時需付的行政費(如非以現金付款)。 7可採用在擬訂法例中的範本或商戶自訂的通知書。 8Competition & Markets Authority.“Consumer Protection: enforcement guidance”: 10Singapore Statues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Fair Trading)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9”: 21政府統計處: 23香港海關年報2017: 252012年3月16日,文匯報,“壽險保單陷阱多供款30月變30年”。 262016年4月29日,am730,“被迫笑住簽約California Fitness遭消委會嚴厲譴責”。 272019年1月16日,明報,“3服務「絕少被投訴」獲豁免議員批豁免多可「送療程」避規管”。 282018年4月20日,明報,“網上超市有售美容服務議員:冷靜期不包網購是漏洞”。 292018年5月21日,香港01周報,“業界自願冷靜期如虛設退健身會籍拖延逾月”。 302019年1月16日,明報,“政府「方便營商」為先消費者保障嘆奈何”。 312019年1月17日,明報,“有美容店設14天冷靜期議員批政府「低開價」反致縮短”。 322019年1月26日,明報,“美容健身分拆收費政府指亦須有冷靜期”。 332019年1月15日,東方日報,“消費冷靜期業界倡限3天”。 342019年1月18日,都市日報,“立法訂冷靜期害苦無辜中小微企”。 352019年1月16日,經濟日報,“有業界反對指不良營銷僅少數”。
新民黨 回應法改會《檔案法》及《公開資料制度》諮詢 意見書  
  政策倡議     2019 年 3 月 5 日
11. 政府檔案和歷史檔案的管理由行政制度規管。在檔案生命週期不同階段的檔案管理程序包括:收納、登記、分類、貯存、取閱、追踪及存廢。 12. 現時,與檔案管理有關的主要行政指引包括: 13. 至於公開政府所持資料的制度,則按照1995年訂立的《公開資料守則》,界定各決策局和部門須按慣例或因應要求提供資料的範疇,並訂明提供該等資料的程序及時限。 14. 除非根據《守則》第2部載列的16條特定條文有充分理由拒絕披露資料,否則各局/部門須提供公眾要求索取的資料2。 15. 《1996年政府資料檔案(取閱)則例》,讓公眾可取閱由檔案處保存已存在不少於30年的檔案。檔案處處長亦會按照《則例》,考慮要求取閱封存檔案(例如存在少於30年的檔案)的申請。 18. 法改會在諮詢文件中,引用了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經驗。然而,海外經驗顯示,《資訊自由法》引起重大政治及法律爭議。在執行層面上,相關法規在英國及澳洲等地亦衍生內部矛盾,影響政府施政。 19.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每個人均享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相關權利並非絕對。據諮詢文件的資料指出,歐洲多國的法庭對於尋求和接受資料權利是否等同索取官方資料的權利並沒有一致立場。例如英國最高法院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仍未能確立任何索取資料的權利。 20. 以英國為例,當地的《2000年資訊自由法令》設有「確證證明書」制度,把否決權賦予部長,但卻惹來大量爭議4。例如在2009年,時任司法大臣施仲宏(Jack Straw MP)以有關資料屬有限制豁免為由,行使部長否決權,阻止披露對伊拉克採取軍事行動的內閣會議紀錄,及2012年,葛偉富(Dominic Grieve QC, MP)阻止披露查理斯王子與7個政府部門之間的通訊紀錄,相關案件都曾上訴至資訊專員、資訊審裁處,甚至最高法院5。 21. 設立公開資料制度的原意是透過提高透明度監察政府。但英國經驗顯示,《資訊自由法》對政府施政構成數個負面影響。英國前首相卡梅倫(David Cameron)曾指,相關法例令政府終日將精力放於調查上,令管治過程變得混亂。內閣秘書長更直指法例打擊官員提出建議及進行真誠討論的意欲6。官員為避開《資訊自由法》的規管而減少發言或提出意見,嚴重影響政策制訂及政府管治。 22. 英國政府就此檢討《資訊自由法》,並於2016年發表獨立報告,建議修改第35條,加強對敏感資料及官員的保障7,例如將政策討論過程納入豁免範圍,並鼓勵官員在討論及制訂政策時提出意見8。 23. 另外,大量公開資料的查詢也為政府部門帶來沉重負擔。例如有硏究發現,英國利物浦市議會在2014年收到的查詢,較2010年高出76%,需要大量人力資源應付9。地方政府協會也表示,部份查詢以群發方式同時發給多個地方當局,並舉例指,一個群發給200個地方當局的查詢,每一個地方當局要花上15小時處理,以每小時25鎊計,便耗費75,000鎊10。可見,在缺乏適當的制衡下,公開資料制度將會影響政府部門的日常運作。 24. 同樣的問題也見於英國學界。由於資訊自由法令的涵蓋範圍廣泛,適用於逾10萬間公共機構,包括受公帑資助的大學,公開資料查詢也大幅增加他們的行政成本,例如代表英國24間著名學府的TheRussellGroup曾致函政府,表示各成員學府在2014年共花費110萬鎊來處理查詢,不勝負荷,因此尋求豁免11。 25. 英美等地雖然設有《資訊自由法》,但公眾索取資料的申請經常被拒。有美國法律學者要求美國國土安全部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要求公開亞利桑那邊境巡邏政策及相關投訴數字,卻遭到拒絕12。而英國申請公開資料被拒的情況亦非常普遍。根據香港政府在2016年的統計數字顯示,在完成處理的4,462宗索取資料要求中,95.1%獲提供全部資料、2.3%獲提供部分資料、2.6%被拒13。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在同期完成33,340宗索取資料要求,46%獲全部接納,17%獲部分接納,而37%則因豁免保障或開支理由而不獲接納14。可見,英國的公開資料申請被拒比率較香港為高。 26. 《資訊自由法》在澳洲也見矛盾。當地在2009年廢除使用「確證證明書」,並在衡量是否公開資料時,加入「公眾利益測試」,希望增加公眾對政府的監察。但測試準則只列出支持公開資料的因素,沒有充份考慮反對因素,果等同將所有資料公開,缺乏靈活性之餘,亦未能在增加透明度及維持政府有效運作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因此有學者指出,行政指引較立法規管公開資料制度或更為適合15。 27. 我們認為,在參考這些海外經驗時,不能只關注法律框架,更需要一併考慮執行上的問題,以免重蹈覆轍。 41. 在是次諮詢中,法改會只向公眾提出多個開放式問題,並未針對制度提出具體建議。而在公開資料制度諮詢中,法改會雖然列舉了很多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但卻沒有闡述他們在實行制度時所衍生的問題。 42. 新民黨認為,訂立《檔案法》應以改善政府檔案完整性為目標,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改善公開資料制度。就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檔案法 43. 針對檔案處大部份的職員屬於行政職系及檔案管理專才短缺的問題,當局應增撥資源予檔案處,以增聘檔案主任職系人員,同時資助現職人員進修檔案管理學的課程,協助檔案處逐步專業化; 44. 透過宣傳及培訓,讓公職人員加深對檔案管理制度的了解,協助他們為訂立《檔案法》作好準備; 45. 由檔案處定期檢視各政策局及部門的檔案管理系統,並為優化檔案管理提供支援; 46. 硏究增設諮詢機構,為改善政府檔案管理制度提供獨立意見。 公開資料制度 47. 探討採用《申訴專員條例》適用的機構名單,將現時公開資料制度的適用範圍逐步延伸至具有行政權力和職能的法定公共機構; 48. 協助有意自願採納《公開資料守則》的公共機構聘請具檔案管理經驗的人員; 49. 檢視《申訴專員條例》,確保條例賦予申訴專員公署法定權力,向部門及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進行調查,以發揮公署監察政府及保障公眾利益的功能。 2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包括涉及下列事項的資料:防務及保安;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公共服務的管理和執行;第三者資料;以及個人私隱。 3防務及保安;政府間事務;執法、法律及相關程序;行政會議的議事程序;公共服務的管理和執行;審計職能。 4Oonagh Gayand Ed Potton, Fo Iand Ministerial vetoes: 7March 2016,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eport: 11December 2015, Russell Group universities and Cambridge colleges write to Government to be‘exempted’from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13公開資料首則-統計數字: 192018年9月3日,香港01周報,“《檔案法》立法露曙光民間憂《資訊自由法》拖延保障公眾知情權要「袋住先」?” 202014年3月,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摘要–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第4.17段。 21政府檔案處,2014年報,
新民黨 回應物業管理監管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 626 章) – 物業管理公司及物 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 - 意見書  
  政策倡議     2019 年 1 月 2 日
14.物業管理行業向來不受法例規管,質素參差不齊,備受詬病。而且,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常有爭拗,但在缺乏監管下,業主往往投訴無門。因此,引入發牌制度,為物業管理公司和從業員施加領牌條件及設立監管措施,對不良公司及從業員設有罰則,可鼓勵物業管理行業改善服務質素。 54.新民黨重申,原則上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實施發牌制度將有助物業管理行業朝專業化的方向發展。我們期望監管局在監管物管行業與保障公眾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並要在理解各方意見後,改善諮詢內容的不足之處,以免條例落實後,反而變成干擾行業發展的擾民法例,本末倒置。 55.落實發牌制度,既是監管物業管理行業的開始,也是處理其他相關潛在問題的契機,例如:管理公司因經營不善被釘牌後,改以其他公司名稱申請牌照繼續運作等不良經營手法。我們期望,監管局日後可就這些問題,提出針對性措施,完善法例,增加對公眾的保障。 2019年1月 12016年11月13日,勞工及福利局,“物業管理日趨專業——確保安居創造未來”。 32018年7月,“香港便覽-地區行政”, 15立法會《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10-11頁。

關於我們

新民黨以「親近民心,革故求新」為口號,一方面強調兼聽則明,親近民心的重要。另一方面更標誌我們決心和廣大市民一起改革社會弊端,運用中西文化資源及香港人本身的優良拼勁,開創香港歷史光輝的一頁!


Copyrights NPP. All Right Reserved.

聯絡我們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11樓D-F室
+852-3100-0079
info@npp.org.hk
地區辦事處及更多資訊

網頁導航

首頁

關於新民黨

  組織架構

  黨徽

  口號

  議員

文章

政策倡議

新聞中心

立法會事務

影片集

青年委員會

加入新民黨

  黨員 / 「新民之友」

  職位空缺

聯絡我們

葉劉淑儀網站

容海恩網站

黎棟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