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黨 《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公眾諮詢 意見書
政策倡議
2019 年 4 月 16 日
7. 建議適用於美容及健身服務的消費合約,但不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三種服務中任何一種服務的商戶;指定場所3的美容服務;以及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及指定場所4提供的健身服務。
10. 以書面形式提供指定資料6,包括「取消合約通知書」7。如商戶未能遵循提供指定資料的規定,冷靜期將延長至訂立合約後最多三個月。
12. 商戶可從退款中扣除消費者在冷靜期內享用了的服務的收費,但該收費須參照合約的總金額按比例計算。
14. 就商戶在合約取消後沒有退款的情況,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但當局鼓勵消費者要求消委會作出調停、或透過信用卡退款保障機制申請退款,然後才考慮要求當局執法。
15. 海關關長可調查懷疑未有提供指定資料或退款的個案;亦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商戶作出糾正或停止再犯。商戶如對執行通知有異議,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3. 市民如遇到不良銷售手法,可要求消委會介入調解。根據消委會的數據顯示,該會在2017-18年度共接獲25,858宗投訴,當中有14%是有關商戶的營商手法,另有17%有關價格爭議。
24. 投訴涉及的行業方面,有關電訊服務及旅遊事務行業,分別佔整體投訴的12.2%及10%;而商經局建議規管的美容及健身行業,則佔整體投訴的4.4%及3.3%。
25. 消委會又特別提到,近年網上購物服務發展迅速,相關投訴數字已創新高,共有4,427宗20。
26. 由於消委會並無調查及執法權力,故嚴重個案會交香港海關處理。現時,處理不良銷售手法的條例主要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下稱「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27.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2017年,本地的美容業機構約有10,200間,僱用約38,800人;而健身中心(包括連鎖、非連鎖及瑜伽)等,則約有640間,僱用約4,270人21。
28. 設立冷靜期的原意,是讓消費者可在簽訂合約後,有機會在不受商戶游說和壓力下,認真閱讀合約條款、徵詢第三者意見,重新思考自己是否需要該些服務,並享有取消合約的權利,是保障消費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36. 由於商經局建議只規管預繳3,000元或以上的服務合約,有意見擔心商戶會將原來一份合約分析成多份低於3,000元的合約,或以獲豁免的服務合約作招徠,再「贈送」一些本應納入規管的服務,藉以避開冷靜期27。
37. 另外,對於當局並未建議把網購納入規管,有意見認為,現時市民已可在網上商店購買美容服務,擔心這類方法將會更為普遍,成為擬議法例的漏洞28,亦有意見擔心商戶會透過「網上入會優惠」等手法,引誘消費者以網購方式購買服務,試圖繞過條例29。
38. 雖然網購可能牽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未必是本港法例所能處理。但有鑑於把網購排除在適用範圍以外,可能會造成漏洞,既然海外司法管轄區亦有先例,當局應硏究把本地網購公司納入規管。
39. 商經局以美容及健身行業的投訴數字較多、牽涉金額較高為由,建議強制這兩個行業設立冷靜期,但投訴數字未能反映事實之全部。根據消委會2013-2017年的投訴數字,儘管接獲的個案正在減少,但電訊業的投訴仍然是所有行業之冠。而時光共享、旅遊和婚禮服務合約,同樣接獲不少投訴。因此,當局長遠應考慮將這些行業列入擬議法例的適用範圍。
40. 有意見認為,非應邀合約、遙距合約(包括網購)、及時光共享合約,也應受法定冷靜期規管。現時建議只規管美容及健身行業並不足夠。
41. 設立冷靜期的原意是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防止消費者受不良營銷手法影響。但當局在諮詢文件中,約束運用威嚇手法向消費者施加不當影響的商戶,有可能令冷靜期對打擊其他不良營銷手法的效力大減,有意見認為做法過分偏坦商界,未有充分平衡公眾利益30。
47. 公眾普遍期望政府設立冷靜期,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問題在於如何釐訂適用範圍及執行細節,以平衡消費者和業界之間的利益,並堵塞現有建議的漏洞。我們建議:
七個曆日冷靜期和14個曆日退款期
48. 就冷靜期日數而言,當局建議的兩個方案其實對商戶的分別不大,因為第一個方案(即三個工作日冷靜期)如碰上非工作日,實際上最長可有五個曆日,只比第二個方案(即七個曆日冷靜期)少兩日;但對消費者而言,確實多了考慮的時間。就退款期而言,考慮到商戶的現金流、行政工作需時處理的問題,理應給予較長時間處理退款。故此,我們贊成七個曆日冷靜期和14個曆日退款期的選項。
51. 商經局建議只涵蓋3,000元或以上的合約,並稱按過去的投訴數字反映,這個金額已可涵蓋九成的投訴,與消委會建議的500元,又或是其他海外司法區的情況相距甚遠。
52. 事實上,單憑投訴個案所涉的金額,未必能反映實際情況。因為金額較低的交易,即使涉及不良銷售手法,消費者為免麻煩,多傾向放棄追討,如果當局堅持只涵蓋一個相對高的合約金額,有機會鼓勵了不法商戶抓著消費者的心理,游說消費者簽下多張3,000元以下的合約,造成制度的漏洞。相反,降低合約預繳金額可減低商戶分析合約的誘因。
54. 新民黨認為,在衡量現實情況、公眾及商界訴求後,有須要實施冷靜期,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同時,亦要顧及商戶在運作上可能遇到的困難。
55. 商經局提出的方案,雖然是一個起步點,卻不夠全面,我們促請當局在諮詢期內,聽取更多意見,完善方案。
56. 我們亦注意到,有聲音要求成立一個公營機構,負責有關冷靜期的調查及執法工作,加強對不良商戶的阻嚇力。我們認為,這些訴求可以在法定冷靜期正式實施,了解實際情況後,再作跟進。
2019年4月
1消費者委員會,「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硏究報告」:
3即公立醫院和診所、政府營運的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慈善團體,及在酒店和住宅物業內的會所。
4即公立醫院和診所、政府營運的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慈善團體,體育總會、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及在酒店和住宅物業內的會所。
5即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日子。
6即商戶名稱、地址及聯絡方法;訂立合約的日期及冷靜期終止的日期;產品資訊;付款方式;消費者在法定冷靜期內取消合約的權利;取消合約的方法,包括提供「取消合約通知書」;消費者需繳付的金額,以及在取消合約時需就已享用服務而繳付按比例計算的每項服務費用;及取消合約時需付的行政費(如非以現金付款)。
7可採用在擬訂法例中的範本或商戶自訂的通知書。
8Competition & Markets Authority.“Consumer Protection: enforcement guidance”:
10Singapore Statues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Fair Trading)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9”:
21政府統計處:
23香港海關年報2017:
252012年3月16日,文匯報,“壽險保單陷阱多供款30月變30年”。
262016年4月29日,am730,“被迫笑住簽約California Fitness遭消委會嚴厲譴責”。
272019年1月16日,明報,“3服務「絕少被投訴」獲豁免議員批豁免多可「送療程」避規管”。
282018年4月20日,明報,“網上超市有售美容服務議員:冷靜期不包網購是漏洞”。
292018年5月21日,香港01周報,“業界自願冷靜期如虛設退健身會籍拖延逾月”。
302019年1月16日,明報,“政府「方便營商」為先消費者保障嘆奈何”。
312019年1月17日,明報,“有美容店設14天冷靜期議員批政府「低開價」反致縮短”。
322019年1月26日,明報,“美容健身分拆收費政府指亦須有冷靜期”。
332019年1月15日,東方日報,“消費冷靜期業界倡限3天”。
342019年1月18日,都市日報,“立法訂冷靜期害苦無辜中小微企”。
352019年1月16日,經濟日報,“有業界反對指不良營銷僅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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